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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如何构建诚信营商环境

来源:运城晚报发布者:时间:2024-03-07

□张玉玲

河东成语典故园“猗顿之富”雕塑 记者 刘亚 摄

近日,各地纷纷出台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措施,意在优化发展环境,加大营商环境优化力度,吸引商人投资兴商,推动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一项传统美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联系各个市场交易主体的纽带,从经济学上讲,诚信可以减少交易费用,从法律上讲,诚信也是法律的一项基本要求。

当前,我国经济进入中高速增长、结构优化的“新常态”,优化营商环境作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因素,是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所在。回溯中国古代的商业道德和相关的法律规定,或许可以对当下诚信营商环境的建构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古代商人以义为利

我国古代很多典籍中,都记载了对商业道德的要求。如《盐铁论》中就提出了“古者通商物不豫”,《周礼·地官·司市》中规定“以贾民禁伪而除诈”,《史记·货殖列传》记载“贪贾三之,廉贾五之”,都说明货真价实、不弄虚作假、不欺骗顾客等是商人的基本行为准则。

我国古代诚实无欺、买卖公平、守义谋利的商业道德与儒家文化的熏陶密不可分。清道光年间的商人舒遵刚曾说:“人皆读四子书,及长习为商贾,置不复问,有暇辄观演义说部,不惟玩物丧志,且阴坏其心术,施之贸易,遂多狡诈。不知财之大小,视乎生财之大小也,狡诈何裨焉。吾有少暇,必观‘四书’‘五经’,每夜必熟诵之,漏三下始已。句解字释,恨不能专习儒业,其中义蕴深厚,恐终身索之不尽也,何遐他书哉!”这样一位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的商人对于财富是这样看的:“钱,泉也,如流泉然。有源斯有流,今之以狡诈求生财者,自塞其源也。今之吝惜而不肯用财者,与夫奢侈而滥用财者,皆自竭其流也。人但知奢侈者之过,而不知吝惜者之为过,皆不明于源流之说也。圣人言,以义为利,又言见义不为无勇。则因义而用财,岂徒不竭其流而已,抑且有以裕其源,即所谓大道也。”这正是儒家思想在商业领域的运用。

笃守信用的徽商和晋商

到了明清时期,商业开始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在全国各地形成了大大小小的商帮,尤以徽商和晋商最为有名。徽商和晋商的成功也与儒家诚信的商业道德密不可分。一位徽商曾说:“利者人所同欲,必使彼无所图,虽招之将不来矣。缓急无所恃,所失滋多,非善贾之道也”。用现代的话来说,就是人人都追逐利益,如果经商一味抬高市价,追逐短期利益,那么长久就会失去顾客,失去市场,这是不善于经商的人会用的方法。这也是徽州商人从长期的经商实践中所得出的经验之谈,同时也符合现代商业中商人和顾客互惠互利、彼此依存的常理。

尽管徽商秉持诚信经营的理念,但也不可避免会遇到伪劣商品。徽商对于伪劣商品的处理态度甚至超出了一般的道德标准。据清嘉庆本《休宁县志》记载,该县商人吴鹏翔在一起胡椒买卖中发现对方提供的800斛胡椒有毒,卖主担心银、货两亏,要求吴鹏翔退换有毒胡椒。然而,吴鹏翔为了防止卖主再次转卖他人,害人性命,竟不惜重金向卖主支付了货款,随后又将800斛有毒胡椒付之一炬。吴氏的举动,不仅表明徽商在杜绝伪劣商品方面态度十分坚决,也体现了徽商的社会责任担当。

无独有偶,晋商的诚实不欺,利以义制也是享誉中外。梁启超曾评价晋商“笃守信用”,甚至来华经商的外国人也对此印象深刻。1888年,上海英国汇丰银行一位经理即将离开中国时,对山西票号、钱庄经营人有过这样一段评论:“这25年来,汇丰银行与上海的中国人作了大宗交易,数目达几亿两之巨,但我们从没有遇到一个骗人的中国(山西)人。”1888年正值清末动荡之际,晋商没有趁乱取财,仍坚持修身正己,不能不令人赞叹!

关于商业秩序的法律规定

中国古代除了商人的道德自觉,也需要借助法律来维护公平正义的商业环境。

根据已有的文献记载,最晚到唐代,已经有了比较完善的调整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唐律疏议·杂律》中就有“校斛斗秤度不平”“器用绢布行滥”“市司评物价不平”“私作斛斗秤度”“买卖不和较固”五条律文用于规范当时的市场秩序。试举其中“器用绢布行滥”一条:“诸造器用之物及绢布之属,有行滥、短狭而卖者,各杖六十;不牢谓之行,不真谓之滥。即造横刀及箭镞用柔铁者,亦为滥。”用今天的话来说,“行滥”指的是商品质量太差,“短狭”是商品数量短缺,都是不符合法律标准的假冒伪劣商品,一旦发现,要各打六十大板。这里还举了一个例子,即用柔铁锻造横刀及箭镞,属于“不真”,为何如此规定?这是因为在唐代,“横刀”是兵士佩刀,“箭镞”是箭头上的金属尖物,都必须十分锋利才行,如果用柔铁,就属于以次充好的伪劣产品,难怪唐律要做出特别的规定。

唐律的上述规定基本上为明清律所继承,不同的是,明律在此基础上将有关商业活动管理的五条律文单独编目为“市廛(chán)”,并对原有的条文进行删改,制定出新五条:“私充牙行埠头”“市司评物价”“把持行市”“私造斛斗秤尺”“器用布绢不如法”。概而言之,“私充牙行埠头”即禁止冒充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并进行注册才能取得资格的“牙行埠头”;“市司评物价”即规定具有评估物价的“市司”必须公平合理地定价,不得任意出入;“把持行市”即严禁垄断市场、扰乱市场等行为;“私造斛斗秤尺”是关于统一度量衡的规定,规定民间不得私自制造用于度量的工具;“器用布绢不如法”是对商品质量的规定。不难看出,这五条律文的规定在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安全及防止欺诈。以“市廛五条”为核心的上述律文亦为清代所继承。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规定只是成文法中有关商事活动规范的主要条文,还有一些散见于日常的商事习惯,在此不一一赘述。

道德与法律

是构建诚信营商环境的双翼

孟子曾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道德和法律作为实现善治的两翼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具体到本文所讨论的商业环境,以儒家文化为核心的伦理精神和以“市廛五条”为核心的法律规范对于构建诚信、公平的古代商业环境同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不过,考虑到古代社会厌讼的社会环境,儒家伦理对于商人的日常行为可能影响更深。

这也再次启发我们,在商业活动日益频繁的今天,构建诚信的营商环境,道德和法律的角色缺一不可。 (《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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