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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时期重视山林保护

来源:发布者:时间:2023-03-13

□郑学富

《周书·大聚篇》说:“旦闻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这可能是最早的保护山林的法令。舜还设立“虞官”,处理全国的林业事务。

唐朝森林密布、木材和林副产品十分丰富。朝廷重视“劝课农桑”,《田令》规定“户内永业田,每亩课植桑五十根以上,榆、枣十根以上。土地不宜者,任依乡法”。通过法律规定在田间种植不同的树种,改善农田周围的环境,防止农田的水土流失。《唐律》有不少条款涉及林业。《唐律疏议·杂律》规定:“诸于山陵兆域内失火者,徒二年。延烧林木者,流二千里;诸失火及非时烧田野者,笞五十;诸弃毁官私器物,及毁伐林木稼者,准盗论,即亡失及误毁官物者,各减三等;诸占固山野陂湖之利者,杖六十;诸盗园陵内草木者,徒二年半。若盗他人墓茔内树者,杖一百”。这些是以森林保护为重点内容的国家法律。

宋太祖为了巩固黄河河堤,于建隆三年(962年)九月下诏:要求汴京与周边地区的官吏和民众在黄河、汴河两岸堤坝上种植柳树、榆树。各地官民都在黄、汴堤坝上植树造林,使得黄、汴堤岸及其周围地区形成了小型生态系统,有利于环境的保护。宋朝还规定垦荒植树者可以不缴田租,植树成绩好的官吏还可以晋升一级。宋代法律规定,禁止民众砍伐桑树、枣树作为柴薪,“民伐桑枣为薪者罪之:剥桑三工以上,为首者死,从者流三千里;不满三工者减死配役,从者徒三年。”毁坏木林者最低面临三年刑罚,最严重者甚至要被处死。 (《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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