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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政策

认定为特困人员可直接获得医疗救助

该政策将惠及全市13万多困难群众

来源:发布者:时间:2022-11-16

运城晚报讯(记者 陶登肖)“按照之前的政策,这次住院费用医疗救助只能救助400元,但是这次结算出来救助了将近700元。听说是医保上对我们困难群众调整了医疗救助的政策,医保政策真是太好了!”近日,正在运城市稷山县康宁护理院窗口办理出院手续的患者家属范先生感慨地说。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政策,夯实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托底保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是我省首次将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和非低收入人口城乡居民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让医疗救助制度从面向特定人群转变为面向全体参保人员。按照《实施意见》精神,我市出台《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细则》,推动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对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实施分类救助,实现结算“第一单”。

此次医疗救助政策调整后,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取消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分别为100%、70%、70%。乡村振兴部门监测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低收入救助对象进一步降低起付标准为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或25%;救助比例提高到60%或70%。明确了医疗救助基金支付范围,将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规定的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即乙类先行自付费用、超限价费用、耗材阶梯限价费用、封顶线以上费用、分级诊疗下浮比例费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对经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仍然较重的困难群众,在年度限额内实施倾斜救助。

据介绍,此举惠及全市13万多困难群众,进一步减轻了参保困难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大大提升了群众的医保获得感、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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