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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也有“奖学金”

来源:发布者:时间:2022-08-31

□郭梅

宋朝时期,有一些地方为了科举考生筹措资金而建立“奖学金”,即贡士。朝廷给予的补助有限,达官贵人还会解囊相助,或是将购置的良田经营起来用于资助学子求学。

要说最接近现代意义上的奖学金,还要数明清时期的膏火银。膏火,原本是指灯火,后衍生为求学所需的费用之意。清朝时期,不少官学、书院等教育机构发给生徒一些学习费用,用来维持其日常生活开支,以银钱为主,也有谷米等食物,一般按月发放。

发放膏火是清代书院最主要的奖励措施,如《东城讲舍记》规定:“举诸生中有文行者与焉,课举业经艺外,兼课诗赋杂文,月凡再举,择优定额,月给膏火笔札以奖励之。”面向全体生徒按统一标准发放,多在嘉庆朝以前,如清顺治年间庐山白鹿洞书院规定,“实住洞生员十名,每名每年给银七两二钱,共银七十二两”。

除此之外,清代不少书院还会根据成绩的高低,来发放不同等级的膏火,这更接近于现代所理解的奖学金。山西平遥超山书院章程规定:“从二月起至十一月止,每月十八日官课甄别一次,生员取超等六名,月给膏火银一两二钱;特等六名,给膏火银八钱;童生上取六名,月给膏火银一两;中取六名,月给膏火银六钱,以为定额。”考课奖赏膏火用以助学成为书院定规。

除了奖励,违纪者也会被罚除膏火以示惩戒。如《龙潭书院学约》规定:“读书宜实事求是,无得草率,凡应课不得抄录陈文,违者罚除膏火一月。” (《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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