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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无故殴打他人寻衅滋事获刑赔钱

来源:运城日报发布者:时间:2022-01-26

本报讯(记者 邢智轩 通讯员 聂向旭)因酒后殴打他人,结果不仅赔偿了173000元,还给自己带来了牢狱之灾。近日,新绛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8个月。

2021年5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在新绛县某酒店饮酒后,因酒精刺激,为发泄情绪,随地捡起木板、打气筒等,无故殴打被害人兰某,致兰某多处受伤,后张某逃离案发现场。新绛县公安局民警当天对张某进行传唤,次日决定对其行政拘留15天。张某的行为造成受害人兰某轻伤一级三处、轻伤二级一处。不久后,张某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赔偿被害人损失173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酒后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在公共场合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其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其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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