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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工作”不珍惜 借机骗钱 “丢工作”触刑律 领刑四年

来源:运城日报发布者:时间:2022-01-19

记者 张君蓉 通讯员 杜乃民

自己有“好工作”不知珍惜,反而用“好工作”做幌子骗取钱财,结果不仅丢了“好工作”,还受到了刑法处罚。近日,新绛法院以犯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

王某原系中铁某铁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职工,拥有一个令人羡慕的好工作。可王某却不务正业,沉迷赌博。当了解到亲戚朋友也有想进铁路部门工作的想法后,便心生邪念,谎称自己有关系,可以找领导帮助安排人员到铁路系统工作,签订国有企业劳务合同,缴纳五险一金等,还以此为由索要钱财。2018年3月到2019年10月,王某先后骗取受害人蔡某、王某某、郭某、丁某等人财物共计51万元,并将大部分非法所得用于赌博。因工作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王某开始躲避受害人,并编造各种理由来推托,班也不好好上。2020年7月31日,该公司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务合同。后来部分受害人发现受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11月,王某到新绛县公安局投案。其家属向上述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4名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能够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其家属也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可对王某减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求职者在找工作时,应当选择正规途径,事先了解相关工作的招聘流程和具体要求,对于他人声称自己可以通过违规违法途径介绍工作的,不要心存侥幸,被骗子的谎言迷惑,掉入他人设好的圈套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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