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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采取多项措施发挥失业保险作用促就业保生活

来源:发布者:时间:2020-07-25

本报讯(记者 乔 植)7月23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三位一体”作用,我市采取多项措施,加大援企稳岗工作力度,确保就业形势总体稳定,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一、加大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力度。对裁员率不高于5.5%或者30人(含)以下裁员率不超过参保职工总数20%的中小微参保企业,返还标准由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上调到100%,已享受过50%返还政策的,无须重新申报即可获得补发的剩余50%补贴。

二、适度放宽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的认定标准,重点向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倾斜。在符合缴费稳岗返还条件的基础上,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但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且从2018年以来开始亏损,2019年度的利润总额小于等于零或2019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度下降50%以上或2020年连续3个月出现亏损的,中小微企业按6个月、大型企业按3个月的当前失业保险金标准和上年度平均参保职工人数实施补贴。

三、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交通运输、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旅游四类服务企业及相关部门确定的抗疫物资生产企业,从2018年以来开始亏损,2019年度的利润总额小于等于零或2019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度下降50%以上或2020年连续3个月出现亏损的,按6个月的当前失业保险金标准和上年度平均参保职工人数实施补贴。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但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实施时间自2019年12月起。续领失业保险金无须个人提出申请,且失业人员按照规定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续发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之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情形的,有关部门将停止续发失业保险金。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并累计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该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发放标准为2020年我市失业保险金的80%,即1088元,按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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