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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推出35项举措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来源:运城晚报发布者:时间:2020-06-09

运城晚报讯(记者 樊朋展 李政奇)6月8日,从市公安局获悉,为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提升信访法治化水平,推进“三零”单位创建工作,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建设更高层次的平安山西、法治山西,保障全省社会大局和谐稳定,省公安厅联合省高院、省检察院共同出台了《关于推进“三零”单位创建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5个方面推出35项举措,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

在对扰乱信访工作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方面,《意见》列出了6项举措。其中,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聚众扰乱信访工作秩序,情节严重,符合《刑法》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对危害公共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方面,有4条举措。《意见》明确指出,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等为由,非法拦截、强登、扒乘机动车或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时抛撒信访材料,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以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规定的,追究刑事责任。

在对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方面,有9条举措。比如,采取口头、书面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以侮辱、诽谤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以帮助信访为名骗取他人公私财物,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以诈骗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规定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方面,有13条措施。《意见》明确,实施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铁塔、烟囱、树木,或者其他自伤、自残、自杀行为,制造社会影响的,应当积极组织解救;对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规定的,追究刑事责任。

在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方面,有3条举措。其中,信访人员以信访事项为由,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对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意见》所列以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新闻链接:

信访活动中,哪些行为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人民群众依法享有通过信访途径反映诉求的权利,国家依法保护合法信访行为。但是,在信访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1.越级走访或多人就同一事项走访拒不推选代表的;

2.不按法定途径提出诉求或者诉求已经解决,依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多次缠访的;

3.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把老弱病残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4.在国家机关、公共场所或者在举办大型活动、开会期间搞静坐、散材料、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戴状帽、递状纸或者非法聚集的;

5.在信访活动中堵路的;

6.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7.为表达不满,随意辱骂、殴打别人或者打砸、占用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的;

8.通过互联网、微信等编写、分享、转发有关信访的虚假消息或者煽动、组织、策划非法聚集的;

9.聚集多人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的;

10.聚集多人强冲、围堵国家机关大门,围攻、辱骂工作人员,强占办公场所,扔石头杂物的;

11.煽动、串联、威胁、引诱别人采取过激方式信访或者煽动、策划非法聚集的;

12.在信访接待场所裸露身体的;

13.把尸体放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在信访接待场所搞祭奠的;

14.用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制造影响的或者以制造影响、极端闹访、持续缠访为手段要挟敲诈的;

15.在天安门、中南海、领导住地、国家重大活动举办场馆、中央机关所在地、中央军委大楼、中央主要新闻单位办公场所、外国驻华领馆、国宾下榻处等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的。

违法信访害己害人,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而且会让自己受到法律制裁,影响自己的征信记录,甚至会对子女等直系亲属参军入伍、考学就业、报考公务员、入党政审等产生直接影响,希望信访群众依法信访,正确履行信访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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