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登录|注册
您的位置:首页 > 要闻>

我市为政商交往立规矩定尺度

来源:运城日报发布者:雷登攀时间:2020-05-27

本报讯(记者 雷登攀)为进一步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党纪条规,结合我市实际,市纪委监委近日制定出台《运城市纪委监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行为导则(试行)》,全面营造“亲”有温度、“清”有尺度的新型政商关系,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转型发展。

“亲”有温度:通过支持15种行为,鼓励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坦荡真诚同各类企业及其负责人接触交往,真心实意帮助、支持企业健康发展。其中包括,可参加企业、商(协)会举办的座谈会、茶话会、年会等旨在了解行业或企业发展状况、听取意见建议的各类公开商务活动;可组织企业相关人员参加政策宣传、产业提升、人才培养和新技术、新模式推广应用等学习培训活动;可参加企业、商(协)会为推动自身发展壮大组织的外地考察调研活动(不包括旅游活动);开展招商引资等事关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时,可以邀请企业界人士在各类符合商务接待标准的场所进行协商,食宿标准按我市商务接待和招商引资有关规定执行等。

“清”有尺度:通过制止13种行为,维护清白、纯洁的政商关系,做到不越底线、不踩红线、不碰高压线。其中包括,不得在市场准入、项目审批、市场监管等涉企服务和执法活动中推诿扯皮、冷硬横推、故意刁难、吃拿卡要、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或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假作为;不得在审判执行等司法活动中,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个人财产等。

《导则》明确提出,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要把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作为全面从严治党内容,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为推动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网站声明

运城日报、运城晚报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独家授权运城新闻网发布,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例:“运城新闻网-运城日报 ”。

凡本网未注明“发布者:运城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