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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纪委监委支持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二十条措施

来源:运城日报发布者:时间:2020-03-11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要求,进一步支持干部恪尽职守、积极作为,勇于担当、干事创业,确保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市委“五抓一优一促”经济工作主抓手真正落实落细,推动运城高质量转型发展,根据《山西省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实施办法(试行)》《运城市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第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支持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支持实干、激励担当。旗帜鲜明地支持实干者、保护改革者,努力营造鼓励创新、激励担当、宽容失误的良好氛围,让干部真正卸下思想包袱、放开手脚干事创业。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辩证历史地看待和处理问题,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性质后果等方面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三)精准把握、区别对待。在信访举报受理、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监督执纪执法的各个环节,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出妥善处置。

(四)教育感化、治病救人。坚持将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监督执纪执法全过程,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咬耳扯袖、红脸出汗,防止小错酿成大过。对犯了错误的干部,不抛弃、不放弃,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帮助其真正认识问题,改正错误。

(五)严格界限、精准量纪。坚持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原则,既要大胆容错,坚定支持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又要严把政策界限,严守纪律法律底线。对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贿赂、利益输送等腐败行为严肃查处,防止保护变庇护、宽容变纵容。

第二条 信访举报部门对仅列举出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不予受理;对重复检举控告,按规定登记后留存备查;对所反映的问题与被举报人没有关联而是为解决个人利益诉求的检举控告,按程序报批后以挂牌件办理。

第三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日常监督中,对属于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干事创业中出现的失误和错误,经综合分析、集体研究,属情节轻微的,按程序报批后,不作为问题线索处理,只提出整改建议。

第四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线索处置工作中,经专题会议研判,符合“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属情节轻微或情节较轻但现实表现良好,或者虽属情节较重但现实表现良好且有突出成绩的,一般按“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处置。

第五条 监督检查部门在谈话函询中,要充分听取被谈话函询人的情况说明和辩解,从被谈话函询人的主观意愿、客观实际、行为后果等方面认真分析研判,对所作说明合情合理的予以采信,按了结意见报批,并将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向被谈话函询人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反馈。原则上一年内对同一干部的谈话函询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六条 对问题线索的初步核实要严格保密,严格执行初核方案,不得擅自扩大核查范围,避免影响干部声誉、干扰正常工作。

第七条 经初步核实,属于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干事创业中出现的失误和错误而未谋取个人私利,情节轻微的,可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等方式处理;情节较重但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可采取约谈、责令检查等方式处理;情节严重但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和影响的,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出妥善处置。

第八条 在初步核实、审查调查过程中,根据“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发现有应予容错免责处理情形的,要按程序及时上报,并在初核报告或审查调查报告中如实全面准确地予以表述。

第九条 在追责问责中,对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干事创业中出现的失误和错误,根据“三个区分开来”要求,视情况予以容错。确须追究责任的,要依据调查认定事实,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准确界定责任范围和责任主体。对在履行“两个责任”和法定职责中不正确履行职责而导致严重不良后果的党组织和相关领导干部实施严肃问责,坚决防止搞“甩锅式”“凑数式”问责。

第十条 审理部门在案件审理中,须充分考虑被审查调查对象的认错态度、现实表现和工作实绩,对属于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干事创业中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要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量纪可从高级形态向低级形态转化。提出处理意见时,要注意听取被审查调查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

第十一条 对在落实“五抓一优一促”要求中,为扩大招商引资规模、促进产业项目落地而发生的失误和错误,结合实际工作成效,依据上述原则和措施作出容错免责处理。

第十二条 对经批准按容错情形处理的干部,纪检监察机关对其作出书面结论,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向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反馈,同时按干部管理权限抄送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三条 对犯了错误的干部不抛弃、不放弃,通过二次审理谈话、教育回访等方式,在思想、工作、生活上给予关心关爱,鼓励其放下包袱、轻装前进,杜绝“一处了之”的简单化做法。

第十四条 对涉及拟提拔任用干部的检举控告和问题线索优先处置,及时反馈。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和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中,不能仅凭有检举控告或问题线索,就提出影响提拔任用的回复意见,而应当在综合分析研判后,对是否影响提拔任用提出明确意见后,按程序报批。对在短时间内难以查结的问题线索,可依据分析研判的情况,先行作出回复意见。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执纪执法过程中,对敢于坚持原则、为党和人民利益不怕得罪人、勇于同不良行为习气作斗争的干部,要旗帜鲜明地予以支持和保护,对表现突出的,向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推荐任用。

第十六条 对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经认定属于诬告陷害行为的,纪检监察机关将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对被诬告陷害的干部,要及时公开澄清正名、消除顾虑,保护其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第十七条 对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主动查处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违纪违法问题的,上级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时不作负面评价,对工作突出的予以表扬。

第十八条 对存在明知故犯、有禁不止、谋取私利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九条 对同一干部在同类工作、同类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和错误的,只适用一次容错免责。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对有关情形已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运城市纪委监委负责解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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