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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绿水青山”

我市检察公益诉讼系列报道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篇”

来源:运城日报发布者:张君蓉时间:2019-08-07

新绛县检察院员额检察官现场监督处置被污染土壤

你知道吗?个人私自收购废油桶处置销售,很有可能已经触犯法律甚至构成犯罪。

半年前,新绛县古交镇一村民就因私自收购废油桶拆解销售,被该县检察院告上法庭,最终因污染环境罪获刑三年半,被处罚金1万元。不仅如此,他还要支付县环保局因他的过失先行支出的危险废物处置费用96万余元。这对于一个农民来说,付出的代价不可谓不大。

事情是这样的,2015年8月至2018年7月,苏某先后从河津、稷山等地,收购了大量的废油桶,堆放在自家承包地上,后雇人使用斧头、刀片等工具将废油桶进行拆解平整后销售。拆解现场,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油污遍地,地势低洼处已形成油污渗坑,污染了土壤。后经认定,废油桶和被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新绛检察院认为苏某的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决定立案审查。与此同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建议新绛县环保局将线索移送县公安局办理,同步监督公安局立案侦查。

为督促县环保局切实履行环境监管职责,新绛检察院向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依法对苏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现场的废油桶和被污染土壤进行处置,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接到检察建议后,该县环保局积极行动,依法查封了拆解现场,并对现场堆放的未拆解废油桶和已拆解废油桶共41吨进行处置,同时将场地内被污染土壤346.62吨进行处置。去年年底,新绛县检察院向新绛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新绛县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并认为苏某违反国家规定,未办理危险废油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新绛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是维护社会公益的一种方式,程序合法,请求得当有据,给予支持。

据了解,该案是2018年度我市首例全部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检察机关综合运用检察职能促进依法行政、公安机关立案监督和对违法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追究的典型案件。

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是检察公益诉讼的重头。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各项工作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九大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写入党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更是将建设美丽中国和生态文明写入宪法,将生态环境保护上升到党和国家的意志。环境就是民生,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产品。

近年来,我市检察机关热切回应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期盼,办理了一批生态环境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

去年4月,垣曲县检察院接到古城镇西沟村村民举报称,村里饮水源因上游一养猪场直接排污遭到污染,300余村民饮水安全受到威胁。

接到举报后,垣曲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员额检察官文玲玲和同事对村民所说的饮水源——神泉沟水库周围环境进行现场勘查。经调查发现,神泉沟东北方向10米左右处,有一畜牧养殖场,该养殖场可存栏1000头生猪,自2015年运营以来,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环保手续,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不完善,猪舍和化粪池渗漏及化粪池积满后溢出的粪便污水顺着斜坡直接排入神泉沟水库。2018年4月25日,该院委托县里的一家环境监测中心对神泉沟水库及西沟村河道水质进行监测,水样监测结果显示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等重要指标严重超标,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于是,垣曲县检察院向对神泉沟水库排放污水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环保局发送了检察建议,建议该局责令这一畜牧养殖场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水行为,并对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同时,要求养殖场对饮水源造成的污染问题承担修复责任。接到检察建议后,该县环保局立即对此事进行再调查。据了解,之前的2月22日该局环境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该养殖场存在未批先建、环保设施建设不到位及违法排污等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和“管行业必须管环保”原则,分别给养殖场隶属的华峰乡人民政府和垣曲县畜牧兽医发展中心下发了相关文件,要求4月28日前对养殖场进行取缔。

4月26日,该养殖场400余头存栏猪全部转运,猪舍清空。同时,采用两台抽水泵开始清理外排废水及泄漏粪便。

4月28日,该县环委会办公室再次给华峰乡政府下发督办函,要求乡政府监督养殖场采取措施,彻底清除遗留粪便,消除污染隐患,恢复地貌。

两个月后,经过政府各方努力、共同协商,为西沟村村民找到了新的水源,铺设了新的饮水管道,解决了西沟村村民的饮水安全问题。

同上面两个检察公益诉讼一样,这两年市县两级检察机关聚焦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集中办理了一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案件。开展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领域5个专项活动和“携手清四乱,保护河湖生态”百日会战行动、汾渭平原大气污染防治、中条山生态保护专项行动,立案并发出检察建议近500件,移送刑事立案18件36人。通过办案,共督促整改关停、整治污染企业、违法养殖场等87家;挽回国有财产损失2090.52万元;恢复耕地、林地210亩,清理被非法占用的河道96.6公里,清除各类垃圾及生产类固体废物19513吨;督促回收危险废物924.6吨。5件生态环境领域案件被评为全省十大破坏生态环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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