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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进套后就难以走出来

来源:发布者:时间:2018-09-05

“套路贷”,进套后就难以走出来

——盐湖警方打掉3个“套路贷”恶势力团伙纪实

记者 樊朋展 见习记者 李政奇 通讯员 马晓东

  2017年6月,岳某的奔驰轿车丢失,某公司向其索要11万元的赎车费;
  2017年11月,范某的丰田威驰轿车丢失,某公司向其索要4.8万余元的赎车费;
  2017年10月,景某保的现代瑞纳轿车丢失,某公司向其索要9.4万余元的赎车费;牛某军的东风标致越野车车辆丢失,某公司向其索要12万元的赎车费。
  ……
  原来,他们的车辆登记证均是因借贷抵押在“套路贷”公司,在逾期未还款后,车辆被公司强行扣走,并索要高额赎车费用。
  “套路贷”就是假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获胜”等手段,最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套路贷”一般以小贷公司的名义招揽生意,忽悠客户用名下资产作抵押签订借款合同,再通过一系列手段把客户的财产侵吞。
  自2017年开始,警方陆续收到遭遇“套路贷”的市民报警。今年以来,遭遇“套路贷”的报警人数呈“井喷式”增长,甚至有人因为受到“套路贷”公司的逼迫,无奈之下选择自杀,这给办案民警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借4万需还40万,不堪重负他选择自杀

  今年4月份,崔某接到一个陌生电话,电话中对方称崔某丈夫张某欠钱未还,如果不还钱的话后果自负。不只是崔某,张某的同事、家人、朋友均接到了这个陌生电话。最终张某不堪压力,选择了自杀。后经抢救,张某已无生命危险,可他整日恍恍惚惚。
  究竟是什么把张某逼到了这个地步?
  原来,去年9月,张某经朋友介绍,向某贷款公司贷了4万元,由于未能及时还款,张某受贷款公司的诱骗,又陆续向5家贷款公司借贷,最后累积到了40万元。

警方历时3月掌握“套路贷”大量证据

  这一系列通过“套路贷”实施敲诈的犯罪案件,引起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高度重视。市公安局党委委员、盐湖区副区长、盐湖公安分局局长、盐湖区扫黑除恶专项领导小组副组长李磊同志,立即组织盐湖公安分局党委成员召开专项会议,并在全局范围内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专案组,对近段时间以来盐湖区涉车贷、房贷纠纷的警情进行全面分析研判,从中发现了一批涉嫌“套路贷”犯罪的重要线索。与此同时各办案单位也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了一批线索。
  通过对调查线索的研判分析,专案组发现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有如下特点:前期在受害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取高额的手续费(即犯罪嫌疑人所称的“砍头费”),导致受害人实际到账数额与合同数额相差甚远,同时让客户签署虚高或空白合同,固定其所谓的“合法证据”;中期故意制造违约情形,以暴力、软暴力、威胁等手段催收并抢夺、窃取受害人的抵押车辆;后期在控制被害人车辆后巧立名目,以收取“拖车费”“违约金”“罚息”等各项费用为由,对受害人进行敲诈勒索。
  针对这一新型犯罪的严重情况,运城市公安局对此决定:必须严厉打击这种新型犯罪,全力以赴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为此组织了多警种协同作战的打击“套路贷”工作组。参战民警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切实做好前期调查取证,全面掌握了“套路贷”公司的违法犯罪事实。经过长达3个月的缜密侦查,专案组在掌握“套路贷”公司大量犯罪事实基础上,与检察院、法院、工商、金融部门提前对接,进一步提高侦办“套路贷”案件的保障支撑力度,明确了打击和定性此类犯罪的侦办方向。

打掉3个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团伙

  今年4月25日8时许,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抽调刑警、经侦、网警、巡警、110机动队等组成的26个抓捕小组,全面出击,兵分9路对盐湖区26家以“车贷”“网贷”“信用贷”之名进行“套路贷”的公司进行查办。
  在这次行动中,警方带回各类涉案人员423人,查扣各类机动车345辆,暂扣33台电脑主机、7台笔记本电脑、1个移动硬盘等电子设备。对涉案人员及相关证据,专案组民警进行细致审查,全面梳理,结合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对案件开展进一步的调查核实。通过调取银行流水及签署的各种“套路贷”“合同”,围绕车辆信息,积极联系受害人等措施,专案民警追上线、打网络、全力攻坚,夜以继日地对这一套路贷案件进行深入挖掘。截至目前,运城公安机关已打掉涉嫌“套路贷”犯罪团伙6个,刑事拘留33人,批准逮捕26人,落实报案人、受害人笔录200余份,移交工商部门依法处理违法违规经营的贷款公司20余家,其中依法打掉了以王某为首、雷某博为首、张某峰为首的3个“套路贷”恶势力团伙,分别刑事拘留9人、5人、8人,破获案件8起、4起、8起。

警方提示“套路贷”是披着借贷外衣的诈骗

  “套路贷”有以下几大特征: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编辑 吴琪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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