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运城晚报时间:2026-06-12
做生意讲诚信,收到退货还不退款,代价可不只是“把钱退了”那么简单。买卖不成,退货退款本是再正常不过的事。可偏偏有家公司,嘴上答应得痛快,却迟迟不退款,甚至连人都联系不上了。
日前,新绛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最终判决被告返还货款、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律师费等费用。
案情回顾
退货完成,退款却“没了下文”。某商贸公司从一家橡塑公司购买了23吨轮胎油,货款共计8万元。货物送达后,商贸公司发现油品质量与约定标准不符,无法正常使用。
双方随后协商一致:解除买卖合同,商贸公司退货,橡塑公司退款。
当月,商贸公司将23吨轮胎油全部退回。然而,退款并没有如期到账。
直到去年4月2日,该橡塑公司的刘某以个人名义写下一张欠条,确认“应退还货款8万元”,并承诺在2025年年底前一次性付清。
欠条中还写明:逾期未还,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追讨欠款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
可到了约定期限,橡塑公司和刘某都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多次催要无果后,商贸公司将二者一并起诉至新绛县人民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审理法官认为,双方解除合同、退货退款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橡塑公司已经收到退货,却未按约返还货款,构成违约。
刘某在欠条上以个人名义签字承诺还款。该行为属于自愿加入债务,应与橡塑公司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违约金,欠条虽约定“每日按2%”计算,但商贸公司主动调整为按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这一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欠条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商贸公司提交了4000元律师费票据,法院确认该费用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某橡塑公司返还货款8万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被告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共同承担律师费4000元及诉讼费。
法院提醒
本案中,双方已经协商退货退款,就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拖延、赖账,甚至刻意“失联”,最终不仅要返还本金,还可能承担违约金、律师费等额外成本,得不偿失。同时,个人在欠条上签字承诺还款,并不只是“见证一下”那么简单。一旦构成债务加入,就可能需要与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一句话:合同能解除,承诺却不能随便反悔;账可以欠一时,还款时也要连本带利。
记者 樊朋展 刘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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