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运城日报时间:2026-05-27
闫雅洁 张茗茗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是党中央着眼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晋陕豫黄河金三角区域,作为黄河流域核心生态屏障和中华文明发祥地,承载着生态安全与文化传承的双重使命。2023年3月,山西运城、陕西渭南、河南三门峡三地中院与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共同签署《晋陕豫黄河金三角区域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作框架协议》),标志着黄河流域首个跨省域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的诞生。2025年6月第二届联席会议进一步升级协作机制,聚焦“守护黄河文化根脉”主题,推动司法保护从单一生态维度向“生态—文化—经济”综合维度拓展。
理论基础与法律框架
(一)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区域实践融合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强调“生态兴则文明兴”的历史观,以及“山水林田湖草沙是生命共同体”的系统观,明确提出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在黄河金三角区域实践中,这一思想通过三重逻辑实现制度化转化:一是底线约束逻辑。《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以下简称《黄河保护法》)明确授权省级政府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要求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内从事可能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开发建设活动,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禁止不符合生态功能的开发活动。司法实践中,三省四地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赋予的预防性司法职能,运用“生态禁止令”等措施,对破坏红线区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司法干预,有效遏制了违法建设,充分体现了“保护优先”原则。二是协同治理逻辑。打破行政区划壁垒,建立“司法—行政”双轨协作机制,2023年运行以来,四地中院联合查处跨省污染案件100余件,在案件管辖协作方面突破限制,对跨省污染、非法采砂等案件实行指定管辖;加强执法程序衔接,行政调查证据直接转化为司法证据,缩短办案周期;推进执行联动,建立裁判文书跨省执行绿色通道,形成了完整的运作模式,成功破解流域治理中的“九龙治水”困境。三是价值转化逻辑。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创新推行“修复性判决+”模式,将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与绿色产业培育结合,如责令企业投资清洁能源项目替代传统赔偿。
(二)《黄河保护法》实施与区域协作的法律依据
《黄河保护法》为区域司法协作提供顶层设计支撑,依据该法制定的区域协议及地方规范形成了黄河金三角司法协作的法律体系,其关键条款在金三角实践中的适用呈现两大特色:一是跨域协同治理,构建“行政+司法”立体网络。由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作为流域管理机构,主导建立库区“1+5”管理模式,统筹晋陕豫三省执法。利用河湖长制平台推进“清四乱”常态化,强化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水利部与最高检联合开展专项行动,开通黄河流域检察公益诉讼协同平台,现已覆盖9省2939家单位,通过磋商、检察建议等手段推动整改;三省四地法院联合制定《协作框架协议》,明确跨省案件管辖规则,通过指定管辖有效突破地方保护主义,保障流域治理统一性。二是“文化—生态”协同保护,首创“双遗产”司法规则。首次将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流域治理法律框架,促进生态修复与文化传承融合。实践中,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在党家村景区设立了古民居司法保护基地,盐湖区人民法院在解州关帝祖庙、舜帝陵景区设立巡回法庭,从景区入手做到文化保护、旅游保障两位一体。
晋陕豫审判协作机制的实践创新
黄河金三角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机制的构建,是贯彻《黄河保护法》第4条“建立黄河流域统筹协调机制”的区域实践创新。为更好地通过司法协作赋能高质量发展,可以从以下几点出发:
(一)筑牢生态安全屏障的法治根基
统一裁判尺度。针对非法采矿、跨界污染等高发案件,结合《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三部门联合印发的《办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证据指引》,三省在《协作框架协议》中明确污染物溯源、生态损害鉴定等关键证据认定标准。在典型跨界污染案件中,探索“全流域损害赔偿”裁判规则,将修复范围从局部点位扩展至受影响的整个流域生态系统,充分体现生态整体保护原则。创新执行协作。依托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建立环境资源案件跨域执行协作通道,通过电子签章、文书互认等机制简化流程。对跨省执行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查控、优先处置”三优先原则,有效破解地方保护主义导致的执行难问题。
(二)激活绿色产业发展动能
建立预防性司法机制,保障重大项目落地。构建重大工程项目环境风险司法预警机制,法院提前介入环评争议,通过司法建议引导优化项目选址及环保措施。在涉清洁能源基础设施纠纷中,法院推动企业采用生态补偿协议,平衡项目建设与社区环境权益保护。促进产业绿色转型,实现责任形式创新。在环境资源审判中推行“修复性判决+”模式,除传统赔偿责任外,增设替代性修复义务,要求企业投资绿色技术研发,支持建立生态修复与产业融合示范项目。
(三)创新文化遗产生态保护
拓展司法保护对象的法律依据。依据《黄河保护法》第91条“加强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将文物古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文化景观纳入环境公益诉讼保护范围。实践中,对不同种类的文化遗产实施不同的保护策略,对破坏古建筑、遗址等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生态环境修复方案;通过保护历史村镇、梯田等形成“文化—生态”复合系统,从而保护文化景观;创新责任承担方式,建立多元化修复机制。通过责令被告承担文物修缮、遗址复原等直接修复责任;要求侵权人参与非遗传承、文化讲解等公共服务;设立文化遗产保护专项基金进行资金保障。
(作者单位:盐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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