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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交通肇事 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来源:运城晚报时间:2026-05-13

一场本该可以避免的车祸,彻底打乱了董女士原本平静的晚年生活。一次闯红灯、一名无证驾驶的少年,两车相撞的瞬间,换来的是两次颅脑手术、9万余元的经济损失,以及漫长而痛苦的康复之路。

近日,芮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名少年驾驶无牌、已达报废标准的二轮摩托车,与一位骑着电动自行车闯红灯的老人相撞。事故责任划分、未成年人肇事谁来赔、赔多少,芮城县人民法院给出了明确答案。

案情回顾

事故发生在一个平常的路口。原告董女士骑电动自行车经过交叉路口时,心存侥幸闯了红灯。同一时刻,被告未成年的小常驾驶着一辆无牌、达到报废标准的二轮摩托车,疾驰而来。两车猛烈相撞,现场一片狼藉。

董女士和小常双双受伤,两辆车也受到不同程度损坏。董女士伤势较重,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后,医生诊断为脑疝、左右侧顶部创伤性硬脑膜外血肿。她当即住院接受了紧急手术,前期治疗就花费了4万余元。

由于颅脑损伤严重,董女士后续还需要进行颅脑缺损修补手术。在运城市某医院再次住院治疗后,又花了两万余元。两次手术加上护理、营养、交通等相关费用,这场交通事故给她造成的经济损失,累计超过9万元。

交管部门经过现场勘查和取证,进行了事故责任认定:董女士闯红灯,负事故主要责任;小常负次要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后,董女士将小常诉至芮城县人民法院,要求他按4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芮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董女士驾驶电动自行车不仅闯了红灯,还没有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其自身存在明显过错,该过错行为加重了她颅脑受伤的后果,依法应当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小常虽然只是次要责任方,但事故发生时他作为未成年人,无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无牌机动车上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强制性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违法行为与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法院最终认定,小常承担20%的赔偿责任,董女士自行承担80%的责任。

法官说法

这起案件另一个争议的焦点是:事故发生时小常未满1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董女士向法院起诉时,小常已经年满18周岁,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赔偿责任,到底该谁来承担?

芮城县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杨卓君解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也就是说,侵权行为发生时,小常系未成年人,他的父亲作为法定监护人,应承担法定赔偿责任。诉讼时小常虽然成年了,但不能免除原监护人的赔偿义务。

芮城县人民法院据此判决:小常应赔偿的费用,先从他个人财产中支付;不够的部分,由他父亲补充赔偿。

案件审结后,法官特意提醒广大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和家长,一定要把这3条记在心里:

第一,未成年人千万别碰机动车。法律规定,必须年满18周岁、取得驾驶证才能驾驶机动车。未成年人身心还没发育成熟,遇到紧急情况容易反应不过来。一旦出事,不光自己要担责,监护人也要连带赔偿。

第二,报废车辆绝不能上路行驶。报废车的刹车、安全装置都存在隐患,开上路就是一颗移动的“定时炸弹”。法律明确规定,驾驶报废机动车上路要受行政处罚,一旦发生事故,驾驶人责任更重。

第三,头盔就是“保命盔”。不管是骑摩托车还是电动自行车,戴好头盔是保护头部、降低伤亡最有效的办法。本案中,董女士如果佩戴头盔,伤情可能较轻,对双方造成的损失也更小。出门骑车,请一定把头盔佩戴好。

记者 樊朋展 张蕊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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