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运城晚报时间:2026-04-03
清脆的法槌声,如同惊蛰时节的春雷,在永济市人民法院的审判庭内响起。
这不仅是一场庭审,更是一堂生动的生态法治课,传递出司法守护绿水青山的坚定决心。
时针拨回到一年多前,被告人朱某、姬某心存侥幸,在永济市某水渠内非法挖砂。短短时间内,销售总额便达33万余元,留下的却是满目疮痍的坑洞和影响水渠运行的安全隐患。
庭审中,气氛庄严肃穆。公诉机关经查,涉案采砂地点既处于运城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永济段)内,又处于永济五老峰景区范围内,属于法律规定的禁采区。被告人朱某、姬某的行为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情节特别严重”。
面对铁证,两名被告人低着头,悔恨之情溢于言表,当庭表示认罪。然而,承办法官穿透案件的本身,更关注那片被破坏的土地能否重获新生。
“案子判了后,地怎么办?”这是承办法官心头悬着的最大问号。案件受理伊始,承办法官就将本案中受损土地能否修复作为第一考虑因素。
于是,永济市人民法院联合检察、公安、自然资源等机关和部门,查看案发现场并了解情况。大家站在被挖得千疮百孔的渠堤上,一致认为在该处非法采砂会对水渠的运行安全造成一定影响,因此共同确定了应对受损渠堤进行安全修复的意见。
一纸判决,不仅要惩罚犯罪,更要修复创伤。在法官一次次现场督促、一次次查看施工进度的“紧盯”下,被告人及其家属历时两个多月,将一车车土石方回填进他们挖出的“贪婪之坑”。
当受损的土地重新恢复平整,受害单位出具了“修复完毕”的证明。这份证明也为公诉机关撤回公益诉讼提供了最坚实的依据。从“挖砂人”到“填坑人”,这不仅是角色的转变,更是司法教育功能的生动体现。
庭审当天,能容纳百余人的旁听席座无虚席。庭审邀请了永济市人大常委会、永济市政协、永济市公安局等单位干部及辖区村委会成员等130余人参加案件旁听,引导广大群众共同参与到自然资源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工作中来。
“在保护区里动一锹土,都可能触犯法律,甚至面临牢狱之灾。”一名村干部在听完宣判后感慨。
这堂开在法庭的“沉浸式”生态法治课,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理念,如同春雨般,浸润到每个人的心中。
法槌落下,尘埃落定。法庭考虑到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修复受损地块等情节,对被告从轻、减轻处罚。该案当庭宣判,被告人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姬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
案件审理结束了,永济市人民法院守护黄河安澜、保护生态环境的脚步并未停歇。他们正在积极探索完善“审判+修复+治理”的新模式,用一次次公正的判决、一片片修复后的土地、一场场生动的普法,将司法力量转化为守护绿水青山的坚实屏障,让黄河岸边的每一寸土地都能在法治的阳光下,焕发出勃勃生机。
记者 樊朋展 张蕊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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