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运城日报时间:2026-03-24
■张秋明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根基。当今我们用卫星、无人机等现代化设备来巡护森林,那么,古人在面对“野火烧山”时,是如何用“天有时,地有气,材有美,工有巧”的生态智慧,在千百年的刀耕火种中,守住这片绿水青山的呢?
早在周代,中国就已建立起层级分明的林业管理机构,设立了“司烜氏”“司爟”等专职官职,森林防火是其核心职能之一,职官体系从“立法”到“执法”分工明确,负责修火禁、掌行火之政令,从制度与法律层面预防森林火灾发生。
春秋时期,制定了专门防火法令。齐国对违规用火者“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断,右足入,右足断”;对季节性火禁,诏令“限仲冬一月燎野,不得他时行火”,仅允许冬季一个月烧荒,其余时间严禁野外用火,以保护草木昆虫。
秦汉用律法强化防火。《秦律》中明确对失火者严惩不贷,“失火者斩其端”“失火以为乱者车裂”,重罚纵火、失火者;汉代《四时月令诏条》:仲夏时节(天热干燥)不得在南面用火,以防引发山林大火。
秦汉之后,林业归属少府等机构管理。汉代设水衡都尉管皇家林苑,沿用火禁,地方设亭长、啬夫来巡查防火。隋唐时期,在工部下设虞部司,其防火体系较为完善,职官虞部郎中掌管山林政令;州县设司户、司兵兼管防火,明确春、秋为防火期,严禁烧荒、野炊火期等。唐代的“非时”禁令,尊重地域差异,规定“若乡土异宜者,依乡法”,允许各地根据气候和农时灵活调整防火时序。
《唐律疏议》规定,“非时烧田野者杖五十;若因此烧毁他人财物,处杖刑八十”“在山陵、墓地失火致树木焚毁,流放两千里”,以严刑峻法威慑森林火灾肇事者。
宋元时期,管理林业机构更加专职化与技术化,设虞部、提举常平司管理山林;京城设潜火队(专业消防队),配望火楼、水囊、唧筒;元代设山场总管,颁布禁火令,烧荒须报批,违者杖责+流放,并推广防火隔离带(火道)。
宋代推行“火田之禁”,非时烧荒者笞五十,造成重大损失则判徒刑或流放,同时在城市设“望火楼”,由“潜火兵”昼夜瞭望,发现火情立即鸣锣示警。
明清的防火制度逐渐成熟与细化。明代设工部虞衡清吏司,职责进一步扩大到环境保护事宜;州县设典史,负责巡检巡查,推行护林公约,山主联保,山林非时焚山、烧荒重罚;春季风大干燥时,严防火种入山。《大明律》规定,山林失火杖八十、徒二年;延烧森林杖一百、流二千里。
清代沿袭明制,设工部虞衡司、步军统领衙门管理防火。同时在林区设卡,严查火种;秋冬防火期,严禁入山用火,失火连坐,严惩不报、迟报。
清代将地方乡约与防火禁条刻于石碑,提醒百姓不忘山林防火。如:广西龙胜清同治年间的石碑记载“村寨男妇,出入不许乱放野火烧山,那人如违,查出公罚不饶”;光绪年间的碑文要求,烧荒时必须开辟防火路。
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里,古代先贤已经树立了很成熟的防火核心思想。春秋管仲提出“山泽不救于火,草木不植成,国之贫也”,主张“修火宪,敬山泽”,并把森林防火写入国策;战国荀子强调“修火宪,养山林、薮泽、草木……以时禁发”;《周易》《申鉴》记载“君子以思患而预防之”“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奠定了“防患于未然”的核心理念。
古代通过设立望火楼、烽火台,专人瞭望等,发现火情用击鼓、举旗报警及使用物理隔火、设防火隔离带、巡护与预警、祭祀与宣教“绑火神”等方式,动员和组织山民清理易燃物、排查火患,巡山护林。
中国古代森林防火的演变,并非单一的举措,而是一套融合了机构、法令、时禁与技术的严密体系,是一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中不断积累智慧的历史。古人通过专职的管理机构、严厉的法律刑罚以及顺应自然的生产生活规范,构建了从中央到地方的森林防火“网络”。
森林防火,从来不是一时一事的责任,而是镌刻在中国人骨子里的智慧与担当。从古人“防患于未然”的警醒,到今天“护林防火、人人有责”的坚守,不变的是对自然的敬畏,对家园的守护。
让我们把这份智慧化作行动,让警钟长鸣于心,让绿意永驻山川,用每一份小心,护每一片青山,守万家灯火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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