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登录|注册
您的位置:首页 > 法治>

筑牢美好生活安全屏障

——聚焦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六大民生亮点

来源:运城日报时间:2026-01-28

清晨的广场舞音乐、楼道里乱窜的未拴绳宠物、高空坠落的杂物、任性飞行的无人机……这些困扰日常的“小事”,如今都有了更明确的法律约束。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新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25条内容,聚焦社会治理新痛点、民生新诉求,填补了数字时代与社会发展带来的法治空白。

从明确正当防卫边界到打破未成年人“免罚金牌”,从规制高空抛物到严查无人机“黑飞”,新法用更细致的条款、更刚性的处罚,为百姓生活划定安全红线。近日,记者专访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副支队长樊建波,围绕群众高度关注的几大核心变化,介绍这部“守护日常”法律的新内涵。

亮点一:“被打还手即互殴”成历史

“他先动手打我,我还不能还手啦?这怎么就成互殴了?”这是以往治安案件处理中,当事人最常提出的疑问。长期以来,部分执法实践中“各打五十大板”式处理,让不少人面对不法侵害时陷入“不敢还手”的困境。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首次从法律层面为公民的防卫行为松绑。条款明确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

“这一条款不仅保障了被侵害人的自我防卫权,也为见义勇为者撑起了‘保护伞’。”樊建波解释道,正当防卫的范围既包括对自身不法侵害的制止,也涵盖对第三方遭受侵害时的介入干预。“这一定程度上对于见义勇为者也是一种保护,对于弘扬社会正气、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法治保障作用。很多突发纠纷在萌芽阶段,如果有第三人及时介入,就能避免矛盾升级。”

值得注意的是,“还手”不等于自动构成正当防卫。樊建波提醒,正当防卫的认定需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主观上必须以制止不法侵害为目的,时间上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侵害,限度上不能明显超过必要范围。“比如对方只是徒手推搡,防卫者却使用器械造成对方重伤,就可能超出合理边界。见义勇为更不能‘以暴制暴’,不能因对方有错在先就肆意伤害,否则仍需承担法律责任。”

这一新增条例从法律制度上确立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原则,扭转了实践中可能存在的“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偏差。公安机关在执法中将更加注重查清事实、分清是非,鼓励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勇于采取合理措施保护自己和他人,弘扬社会正气。

亮点二:未成年人“免罚金牌”失效

“我还小,就算违法也不能拘留我!”此前,部分未成年人触犯法律却因不到年龄难以受到有效惩戒,形成“违法成本低、重复违法、恶性升级”的循环。旧法中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一概“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规定,在实践中逐渐沦为少数人的“挡箭牌”。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打破了这一刚性限制,取消了14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绝对行政拘留豁免权,确立了“弹性惩戒”规则。根据新法,对14周岁至16周岁、16周岁至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14周岁至16周岁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可依法执行行政拘留。

近期各地通报的案例已释放明确信号:1月13日,内蒙古五原县4名14岁未成年人因霸凌他人被依法拘留并罚款;1月12日,湖南湘潭1名15岁少年因一年内两次盗窃,被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广东湛江3名15岁少年持械追打他人,被依法行政拘留十三天。“这些案例表明,‘年龄即免罚’的旧观念已彻底成为过去式,未成年人违法同样要付出相应代价。”樊建波说。

新法不仅强化惩戒力度,更注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衔接,构建“惩戒+教育”的双重机制。对于不予处罚或不执行拘留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将依法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不再是“一放了之”。“我市正推进专门教育机构建设,针对那些多次违法、缺乏监护、社会矫治困难的未成年人,提供集中教育管理服务。”樊建波介绍,矫治教育并非“替代处罚”,而是对不执行拘留的未成年人的法定必经程序,通过心理疏导、法治教育、行为矫正,帮助其认识错误、回归正途。

这一调整既保留了对轻微违法未成年人的人文关怀,又对恶性违法、屡教不改者形成有力震慑,破解了以往未成年人违法“管不了、管不好”的难题,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筑牢法治防线。

亮点三:高空抛物“未伤人也有责”

一小块硬物、一个塑料瓶、一盆绿植……从高空抛下的任何物品,都可能成为致命凶器。高空抛物因具有随机性、隐蔽性、突发性和高危险性,被称为“悬挂在城市上空的痛楚”,不仅易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更持续侵蚀公众安全感。以往,此类行为需造成实际损害才能处罚,对于未伤人、未毁物的高空抛物,往往只能批评教育,执法缺乏刚性支撑。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降低了高空抛物的处罚门槛,将“结果追责”转向“行为追责”。新法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这一变化体现了法律对危险行为的前置预防。”樊建波分析,高空抛物的危害在于其不可预测性,哪怕是一枚小小的烟头,从几十层高楼落下也能击穿玻璃、烫伤他人。新法与刑法中的“高空抛物罪”形成衔接,构建起“行政惩戒+刑事追责”的完整体系,既打击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也遏制轻微危险行为的发生。

警方提醒,维护“头顶上的安全”需要全民参与。居民应妥善摆放窗台、阳台物品,杜绝随手抛物行为;物业需加强小区监控覆盖,完善高空防护设施;发现高空抛物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织密安全防护网。

亮点四:无人机不能任性“黑飞”

随着无人机技术普及,航拍、物流配送、农业植保等应用日益广泛,但违反飞行有关规定带来的安全隐患也愈发突出:闯入机场干扰航班起降、逼近军事禁区威胁国家安全、撞击建筑物伤及行人……此前,因缺乏明确治安处罚依据,对多数“黑飞”行为只能责令整改,难以形成有效震慑。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明确将无人机“黑飞”列为妨害公共安全行为,划定了清晰的法律红线: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飞行、升放前款规定的物体非法穿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月7日,河津警方查处了我市首例此类案件。违法行为人孙某刚购买无人机后,为测试飞行高度,擅自将无人机飞至真高1500米,闯入航线范围,被省级监测平台发现。公安机关依据新法规定,依法对孙某作出行政处罚,敲响了无人机不规范飞行的警钟。

樊建波表示,新法与《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形成监管合力,既保障了低空经济发展需求,又守住了公共安全底线。根据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真高120米以上‌的空域属于管制空域。也就是说,未经批准,无人机不得在距离地面超过120米的高度飞行。‌“无人机飞行并非‘想飞就飞’,必须遵守‘实名登记、提前报备、划定空域、安全飞行’的原则。”运城市公安机关特别提醒无人机使用者牢记“五须知”:要实名、须报备、勿“黑飞”、讲安全、重公德,在合法合规前提下操作无人机。

亮点五:噪音扰民“不唯分贝论”

清晨的广场舞音乐、夜间的装修噪音、楼下餐饮店的喧哗声……这些看似平常的生活噪音,却成为邻里矛盾的主要导火索。随着群众对生活品质要求的提升,对静谧环境的需求愈发强烈,旧法中“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已难以遏制屡教不改的噪音扰民行为。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八条对噪音扰民治理作出重大调整,呈现三大变化:一是扩大适用范围,将“违反法律规定”修改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各地制定的噪音管理标准均可作为执法依据,覆盖更多场景;二是提高处罚力度,新增行政拘留措施,罚款上限提至一千元,对屡教不改者形成有力震慑;三是确立“先劝后罚”原则,要求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有关部门依法劝阻、调解无效后,再依法处罚,彰显人性化执法理念。

“新法认定噪音扰民的核心,是是否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而非单纯以分贝数值为唯一标准。”樊建波举例,休息日中午,邻居持续弹奏乐器影响他人午休,即便分贝未超标,经劝阻后仍不停止的,也可能构成违法。反之,符合规定时段、分贝标准的合理噪音,则不纳入处罚范围。

这一规定既回应了群众对安静环境的诉求,又避免了“一刀切”执法引发的矛盾,引导公民在行使自身权利时尊重他人权益,推动形成文明和谐的邻里关系。

亮点六:不文明养犬或“连罚带拘”

宠物成为越来越多家庭的重要一员,但随之出现的不拴狗绳、违规饲养烈性犬、宠物伤人等问题频发,引发诸多纠纷。此前,此类事件多通过民事赔偿解决,维权成本高、威慑力弱,难以有效规范养宠物行为。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将违规养宠物纳入治安管理范畴,建立“警告、罚款、拘留”的梯度处罚机制,直击民生痛点。根据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与民法典侧重事后赔偿不同,新法更注重事前预防。”樊建波解释,通过设置“警告后不改正”“未采取安全措施”等触发条件,倒逼养犬人主动履行管理义务,从源头减少宠物伤人、扰民事件。结合《运城市养犬管理规定》,养犬人需主动办理登记免疫、遵守牵领要求、避让特殊人群等,明确了养犬自由的边界。

新法的施行,并非限制养犬权利,而是通过明确责任底线,实现养犬人与非养犬人之间的权益平衡。“养犬是个人选择,但不能以牺牲公共安全为代价。只有每个养犬人依法守规,才能实现人宠和谐共处。”樊建波说。

除上述六大亮点外,新治安管理处罚法还回应了更多社会热点问题,将校园欺凌、考试作弊、侵害英烈名誉、跟踪滋扰他人、虐待监护对象、组织胁迫未成年人有偿陪侍、抢夺方向盘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等行为,均纳入治安处罚范围,填补了以往的法治空白。在执法程序方面也进行了细化和规范,兼顾执法效率与当事人权益。同时建立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对所有治安违法记录(含轻微)予以封存,帮助包括轻微违法者在内的所有治安违法人员减少社会标签影响,消除其回归社会的后顾之忧。

樊建波还说,新法在第四章处罚程序章节明确规定,民警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口头传唤,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人身、物品进行检查等,出示人民警察证即可。“治安管理处罚法是贴近群众生活的法律,它不仅划定了不可触碰的法律红线,更承载着维护社会秩序、引领文明风尚的重要使命。”新法的施行,是我国治安管理法治化水平的实质性提升,为精准治理提供了明确依据,也为百姓美好生活筑牢了安全屏障。

记者 张君蓉 南 辽


网站声明

运城日报、运城晚报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独家授权运城新闻网发布,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例:“运城新闻网-运城日报 ”。

凡本网未注明“发布者:运城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