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运城晚报时间:2026-01-28
“原来路权有这么多讲究,也怪我自己买保险时没仔细看条款,这2000块钱我愿意付,心里也服气!”调解室里,被告张某当场向原告刘某履行赔偿义务。这场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出租车停运损失纠纷,在芮城县人民法院办案法官和法官助理细致的司法释明和耐心调解下圆满化解,双方当事人均满意而归。
私了协议留隐患
停运损失引诉讼
事情还要从一场交通事故说起。刘某驾驶的出租车与张某驾驶的私家车在路口直行时发生相撞,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发后,双方就车辆维修事宜达成口头私了协议,约定由各自保险公司承担修车费用,互不追究对方车辆相关责任。本以为纠纷就此解决,可刘某的出租车送修后停运14天,产生了相应的营运损失,且保险公司明确拒绝赔偿该笔费用。
为维护自身权益,刘某收集银行流水作为证据,按日均流水1000余元的标准,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14天的停运损失共计14000余元。
庭审中,涉事保险公司辩称,停运损失属于保险免责范围,且公司已就该免责条款向张某充分提示说明,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亦当庭认可投保时已阅读并签字确认保险条款。承办法官经审理认为,该案事实清晰,但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停运损失赔偿等内容存在认知偏差,相比判决,通过调解化解纠纷更能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认知分歧起争执
司法释明解迷津
随后,法官将案件交由法官助理组织双方再次调解,核心通过司法释明厘清当事人疑惑,推动达成共识。接手调解工作后,法官助理首先梳理出案件三大核心争议点:停运损失是否应予赔偿、赔偿标准如何确定;事故主责认定的法律依据;保险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
为确保调解结果公平合理,法官助理查阅了山西省上一年度交通运输业非城镇私营单位年均收入标准,将其作为停运损失的参考基准,同时分别与双方沟通调解意愿。此前,张某曾表示愿意支付2000元调解款,刘某知晓行业平均收入标准后,也同意按该金额了结纠纷并自愿撤诉。
不料双方见面协商时,张某临时反悔,认为2000元赔偿金额过高,双方争执不休,刘某气愤之下转身离去。
法官助理当即留住张某,围绕其核心疑惑展开全面司法释明,逐一化解其认知误区——
针对张某“双方均直行,为何自己承担主责”的质疑,法官助理详细释明路权优先原则:无交通信号灯的路口,机动车通行遵循“让右原则”“转弯让直行”等规则,双方均直行时右侧来车享有优先通行权。所以,交管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有明确事实和法律依据,合法有效。
针对“保险为何不赔停运损失”的问题,法官助理明确,保险公司已履行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张某签字确认后该条款即生效,其以“投保时未细看条款”为由抗辩无效,投保人签订合同时负有注意义务,因自身疏忽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需自行承担。
针对“已私了就无需赔偿停运损失”的误区,法官助理说明,双方此前的私了协议仅针对车辆维修损失,停运损失属于经营性车辆的间接合理损失,不在协议约定范围内,刘某有权单独主张,且刘某已将索赔金额从14000余元降至2000元,作出了大幅让步,该调解方案兼顾双方利益。
经过办案法官和法官助理层层递进的释法和耐心劝说,张某当场同意向刘某支付2000元停运损失。随后,刘某也对调解结果表示认可,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这场纠纷就此得到圆满解决。
□记者 樊朋展 张蕊彤
运城日报、运城晚报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独家授权运城新闻网发布,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例:“运城新闻网-运城日报 ”。
凡本网未注明“发布者:运城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