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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和欠条一样吗

来源:运城晚报时间:2025-12-29

一纸条据,究竟是借条还是欠条?二者看似一字之差,实则会影响债权能否顺利实现。

近日,芮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李某手持条据起诉多年前的借款人,却因条据性质引发诉讼时效争议。

◆案件经过◆

2013年5月,刘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好友李某借款7万元,出具借条写明“今借到李某人民币柒万元整”。基于信任,双方未约定具体还款日期。2015年6月,刘某妻子刘某某向李某偿还1万元现金,并将原借条收回,重新出具一份条据,承诺剩余借款将由夫妇二人分期还清。

此后几年间,李某多次向刘某夫妇口头催要借款,刘某夫妇却屡屡推脱。无奈之下,2025年7月,催款无果的李某诉至芮城县人民法院,要求刘某夫妇归还剩余借款。庭审中,刘某夫妇提出,他们2015年重新出具的凭证是“欠条”而非“借条”,李某如今主张权利早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请求芮城县人民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庭审焦点集中在新出具条据的性质认定上。这张条据究竟是欠条还是借条?李某的债权是否真的“过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司法解释,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与借条,诉讼时效起算规则存在本质区别。借条证明的是借贷合同关系,诉讼时效从债权人首次主张权利时起算;欠条多基于买卖、劳务等其他基础法律关系产生,时效一般自欠条出具次日起计算。

芮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刘某某后续出具的条据虽未明确标注“借条”字样,但内容系对2013年原借款关系的确认与还款承诺,并非独立于原借贷关系的“欠条”,本质上属于还款承诺书。

因此,该条据不适用欠条自出具之日起算诉讼时效的规则。鉴于原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李某可随时向债务人主张还款,其2025年提起诉讼,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最终,芮城县人民法院判决刘某夫妇向李某归还剩余借款。

法官提醒,无论是人情往来还是商业交易,在确立债权债务关系时,建议优先使用“借条”,并明确写明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等关键条款;催收过程中的书面函件、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材料,均需妥善留存;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务必及时、有效地主张权利,避免因诉讼时效届满,导致权利“过期”失效。

◆法治小课堂◆

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即可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权利人可能因此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这意味着,权利人须在法定三年内积极主张权利,否则将可能失去法律的强制保护。

欠条与借条,诉讼时效起算大不同。

若借条和欠条均注明还款期限,诉讼时效统一从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三年。

若未注明还款期限,二者的时效规则将产生关键分野:

1.无还款期限的借条:属于借款合同关系,出借人可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诉讼时效从出借人第一次主张权利时起算三年;若出借人长期未主张权利,自借条出具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法律将不再予以保护。

2.无履行期限的欠条:多基于买卖、劳务等基础法律关系产生,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通常已知晓自身权利受到侵害,因此诉讼时效应从欠条出具之次日起计算三年。

记者 樊朋展 张蕊彤 刘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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