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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永济市人民法院获评“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成绩突出集体”。一个基层法院,何以能在全国范围内脱颖而出?请看——

守护一方山水人文的“司法答卷”

来源:运城晚报时间:2025-12-24

鹳雀楼前,黄河奔腾东逝,见证着河东大地的法治征程;伍姓湖畔,碧波荡漾鱼跃,诉说着生态保护的司法担当。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表彰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永济市人民法院凭借在刑事审判领域的表现,获评“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成绩突出集体”。一个基层法院,何以能在全国范围内脱颖而出?

党建引领

凝聚刑事审判工作合力

“党建强则业务兴,只有坚持党建引领,才能让刑事审判工作不偏航、不走样。”永济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军鹏的这句话,道出了该院发展的核心密码。

永济市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刑事审判全过程,按照机关党委确定的“促和谐”党建品牌要求,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促进“社会和谐”与“生态和谐”的有机融合。在这一理念指导下,刑事审判延伸出两条清晰脉络:一条通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守护绿水青山;另一条通向百姓家庭,守护万家灯火。

在生态保护一线,该院设立环资审判临时党支部,让党旗在伍姓湖湿地、中条山矿区高高飘扬;在扫黑除恶斗争中,党员法官冲锋在前,组建专项审判团队,依法严惩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审理重大涉黑涉恶案件6件34人;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党员法官化身“法治园丁”,帮助失足少年重返正途。

党建引领下的刑事审判工作,不仅守住了公平正义的底线,更凝聚起司法为民的强大合力。党员法官带头办理疑难复杂案件,带头开展巡回审判,带头进行判后回访,形成了“党员带头、全员参与”的良好氛围。这种将党建工作与审判业务深度融合的做法,使永济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也为创新司法实践提供了坚强保障。

理念革新

从“一判了之”到“修复治理”

传统的刑事审判往往侧重于对犯罪行为的惩罚,追求“罪刑相适应”的法律效果。然而,永济市人民法院认识到,在生态环境保护和未成年人犯罪等领域,单纯的惩罚难以完全实现司法目的,甚至可能造成“案结事未了”的局面。这一认识促使他们率先进行理念革新,实现了从“惩罚性司法”向“修复性司法”的转变。

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为例,永济这座被黄河滋养的城市,拥有伍姓湖这一山西最大天然淡水湖,还有蒲津渡与蒲州故城遗址等国家级文物瑰宝。永济市人民法院深知,生态保护是刑事审判不可推卸的责任。该院跳出“一判了之”的传统思维,坚持预防与修复并举、惩罚与教育相结合,让破坏者既受法律制裁,又担修复之责。

2023年,相某某、郑某、郑某某三人的行为,给黄河永济段生态带来了不小伤害。他们在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驾船进入黄河永济张营至韩阳段,用电鱼、渔网打捞的方式捕捞黄河鲤、乌鳢等,非法获利8705元。案件移送永济市人民法院后,承办法官没有简单判刑,而是把生态修复放在首位。

承办法官多次走访永济市农业农村局、水产良种站,邀请专家评估后,确定被告人需增殖放流3.5万尾赤眼鳟鱼和黄河鲤鱼,用以赔偿8.52万元的生态损失。庭审当天,承办法官当庭宣判相某某、郑某、郑某某三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7个月不等,适用缓刑。庭审结束后,在众人监督下,被告人亲手将价值8.52万元的鱼苗放入黄河。

中条山脚下的非法采矿案同样令人警醒。2023年6月,王某借旅游项目施工名义盗采杂石混料,史某某事前明知仍予以收购,两人的行为造成11.54万元的生态损失。案件审理中,法官耐心释法说理,最终王某主动缴纳修复费及鉴定费20万元,退缴违法所得15万元;史某某退缴违法所得74551.6元,缴纳修复费及鉴定费5.26万元。

“生态环境破坏案件的特殊性在于,损害结果往往具有持续性和扩散性。单纯判处刑罚,犹如‘亡羊补牢’,而将生态修复纳入刑事裁判,则是‘未雨绸缪’,能够从根源上遏制犯罪,恢复生态平衡。”张军鹏说。

这一理念贯穿于永济市人民法院环资审判的全过程,形成了“1234”工作机制:围绕黄河生态保护“1”中心,依托伍姓湖湿地和蒲津渡遗址两个司法保护基地,成立领导小组、临时党支部、审判团队“3”组织,实现政治、社会、法律、生态“4”效果的有机统一。

机制创新

以专业化审判提升司法效能

面对刑事案件类型多样、复杂程度不一的现实挑战,永济市人民法院推行刑事案件“类案专审”及“繁简分流”机制,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案件实行“简案快审”,对重大疑难案件等精审细判、确保质量。同时,根据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刑事案件实施类案专审,通过“集中庭审、当庭宣判”等措施,进一步优化办案流程、加强节点监管,刑事审判质效显著提升。审限内结案率从去年同期的93.31%,提升到目前的95.01%;平均结案用时从去年同期43.27天,缩短到26.67天。

该院还建立全流程司法释明机制,通过庭前、庭中、庭后释明,帮助当事人理解法律规定、明晰诉讼权利,持续提升服判息诉率,上诉率由去年同期的14.5%降为6.37%。

前不久,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是否适用非监禁刑的问题,始终悬在承办法官的心间,案涉未成年人诸多前科劣迹,经评估不建议适用非监禁刑,承办法官出于“关爱”未成年人的未来和发展,通过对案涉未成年人李某及其监护人做“家”法,挽救、感化了李某,最终决定对其适用非监禁刑。

上学的年纪,因何堕落?为摸清缘由,法官受理案件后立即向被告人李某所在地的村委会了解情况。经调查得知,李某的父母常年在外开饭店,他跟着爷爷奶奶长大,初三时厌学辍学,结交了社会闲散人员,自2024年起先后5次因寻衅滋事、盗窃被行政处罚,最终因盗窃触犯刑法。案件移送永济市人民法院后,评估显示李某屡教不改,不建议适用非监禁刑。但承办法官没有放弃,深入村委会调查后发现,家庭教育缺失、交友不慎是他犯错的根源。

“这孩子还未成年,可塑性强,不能一判了之。”庭审中,法官当庭训诫:“你本该在学校读书,却犯了这么多错误,现在更是触犯刑法,必须深刻认识自己的错误!”李某当场流下悔恨的泪水。庭审后,承办法官联合检察官、司法局工作人员,对李某及其家人进行法治教育。“孩子犯错,家长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再忙也不能疏于管教。”李某的父亲、爷爷均表示自己监护失责,承诺今后好好教育孩子。

考虑到李某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监护人愿意加强监管,永济市人民法院秉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经与检察机关会商,决定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判决其适用缓刑,同时禁止其在缓刑期内出入游戏厅、台球厅等场所。判决后,法官向李某的监护人发出首份《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并督促其签署《家庭教育责任承诺书》。

可社区矫正初期,李某第一周就没按规定及时打卡签到。得知情况后,法官立即联合司法所工作人员对李某及其父亲约谈:“据我们回访,你表现并不好,为什么不及时打卡,我们给了你改过的机会,如果你再不重视,按照法律规定就会把你收监!”在法官的严厉批评和父亲的督促下,李某终于醒悟,此后严格遵守规定,重新恢复正常生活,性格也变得开朗。

“对未成年人犯罪,既要依法惩处,更要做好教育挽救。”永济市人民法院副院长赵斌介绍,该院通过庭前释明权利义务、庭中解释定罪依据、庭后解读判决内容,让当事人明法理、知敬畏。在李某案中,法官先后多次与当事人及家属沟通,既讲法律又讲道理,最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此外,该院还为没有辩护人的被告人提供值班律师服务,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闭环治理

做好刑事审判“后半篇文章”

“判决不是司法工作的终点,而是社会治理的新起点。”张军鹏说,为此,他们着力做好刑事审判的“后半篇文章”,建立了从审判到执行再到跟踪回访的闭环管理体系。

在环资案件执行中,该院创新“审判+修复+治理”模式,确保生态修复不打折扣。相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案判决生效后,审判法官联合相关部门,多次前往黄河增殖放流点,了解鱼苗存活情况,并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后期养护;王某、史某某非法采矿案中,审判法官开展集中修复,确保修复费用专款专用。为解决修复资金使用问题,该院与市政府联合出台《生态环境修复资金运行机制(试行)》,规范资金管理;还联合多部门设立黄河永济段增殖放流点,制定科学放流标准,让生态修复更具成效。

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执行中,该院建立“判决+回访+帮扶”闭环机制,确保非监禁刑执行效果。针对李某案,法官不仅在判决后进行家庭回访,还与司法所、村委会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实时掌握李某的思想动态和矫正情况。当发现李某未按时打卡时,法官第一时间介入,联合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警示教育,督促监护人履行监管责任。通过持续跟踪帮扶,李某逐渐走出人生低谷,重拾生活信心。

为强化刑事审判,永济市人民法院加强与公安、检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形成刑事审判工作合力。此外,该院注重延伸刑事审判职能,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开展“送法进乡村、进企业、进校园”等活动,普及法律知识,提升群众法治意识。针对永济市古树名木众多的特点,该院与市检察院联合发出(2025)第1号《司法保护令》,加强对永济市两株4200年古橡树的保护,扩大了司法保护的社会影响。

从黄河岸边的增殖放流到中条山下的巡回审判,从失足少年的回归之路到受损生态的逐步修复,永济市人民法院用一个个生动的案例、一项项务实的举措,诠释着“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成绩突出集体”的责任与担当。获评“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成绩突出集体”,对永济市人民法院而言,是荣誉更是责任。站在新的起点上,永济市人民法院将继续坚守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初心使命,以更坚定的信念、更有力的举措、更务实的作风,不断提升刑事审判工作质效,为建设“幸福家园平安永济”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记者 樊朋展 张蕊彤 刘凯华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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