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运城晚报时间:2025-12-10
运城晚报讯(记者 张蕊彤)12月2日,绛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安峪中队民警在辖区G241线831公里附近巡逻时查处了一起三轮车违法载人行为,当事人王某被罚款1750元。
当天,民警在执勤时发现一辆三轮车载人行驶,随即示意驾驶人缓慢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在对三轮车例行检查时,民警发现驾驶人王某未佩戴安全头盔,且身上有酒味,后其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4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民警还对王某身份信息和所驾驶三轮车信息进行了核查。经核查,民警确认王某未取得过任何驾驶资质,所驾驶三轮车也未进行过注册登记。
随后,民警对驾乘人员进行了交通安全教育,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王某无证驾驶机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违法载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及三轮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共5项交通违法行为合并处罚,罚款1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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