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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释明解心结 法润民心促和谐

——稷山县人民法院以全流程司法释明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

来源:运城日报时间:2025-11-26

“法官您好,我诉讼离婚后,法院判决前夫每年支付1.2万元抚养费,可他去年付了一年,今年就没有再继续履约,我该怎么办?”11月20日上午,一位女子面带愁容来到稷山县人民法院翟店法庭咨询。该法庭副庭长任星耐心倾听后,仔细告知她需要准备的材料和申请执行的流程。清晰的指引、温和的语气,让女子紧锁的眉头渐渐舒展。她连声道谢,脚步轻快地走出了法庭。这温情的一幕,正是稷山县人民法院深入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将全流程司法释明工作落到实处的生动缩影。

今年以来,稷山县人民法院将全流程司法释明工作作为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的重要抓手,从制度保障、阵地建设等方面入手,让司法释明贯穿于诉前、诉中、诉后、执行等各个环节,用精准释明化解矛盾隔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与司法温度。近日,记者走进稷山县人民法院及部分基层法庭,探寻司法释明背后的“和谐密码”。

先行调解释法理

巧解企忧续商缘

在稷山县翟店镇,包装印刷企业集聚,“先发货、后结款”的交易模式在行业内较为普遍,这一模式虽加速了货物流通,却也容易因账目核对、质量争议、货款数额、给付方式等问题引发纠纷。不久前,翟店法庭受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便通过先行调解阶段的精准释明,既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又保住了双方多年的合作根基,实现了法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

原告与被告李某有着多年的业务往来,双方形成了一套特殊的交易习惯:由包装厂司机将货物送至李某指定的熟人孙某处,再由孙某转交李某。2023年年底至2024年7月期间,李某拖欠货款,包装厂多次催要未果,无奈将李某诉至翟店法庭。

“双方合作多年,关系一直不错,若简单一判了之,虽然能了结案件,却可能摧毁积累多年的商业信任,甚至引发‘一代官司三代仇’的连锁反应。”任星作为该案承办法官,在翻阅案卷后,敏锐地意识到案件的核心矛盾并非不可调和的法律争议,而是沟通不畅导致的信任危机。为此,她确立了“调解为主、化解心结、续促合作”的工作思路。

“本案的核心不是‘谁对谁错’,而是‘如何解决问题’。判决只能做到‘案结’,但调解才能真正实现‘事了’。”任星在调解前明确了工作方向。然而,调解初期并不顺利,双方在货款数额上僵持不下。为打破僵局,任星采取“背对背”沟通方式,分别为双方释法明理、疏导情绪。面对李某,她拿出民法典相关条款,逐条解读:“虽然你们没有明确约定付款时间,但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履行,如今货款已拖欠一年多,于法于理你都应当支付。至于你提出的质量问题,举证相对较难,且另案诉讼还会产生额外成本,不如聚焦主要矛盾,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面对包装厂负责人,任星则从商业发展的角度耐心劝说:“李某是你们的长期客户,多年来合作稳定,若因这笔货款彻底闹僵,损失的可能不只是这一笔钱,还有未来的合作机会。不妨在金额上体现一些诚意,既能快速回笼资金,又能保住客户资源,这才是长久之计。”法官的释明如同“润滑剂”,慢慢化解了双方的对立情绪。任星趁热打铁,引导双方将注意力从“争是非”转移到“解决问题”上。经过多轮沟通,双方终于达成共识:李某当场支付货款10万元,包装厂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

这个结果不仅彻底解决了纠纷,避免了执行程序,更修复了双方的信任基础,为继续合作创造了条件。“一份充满智慧的调解书,其社会价值有时远超一份冰冷的判决书。”任星深有感触地说。从这个案例出发,她针对翟店镇纸箱包装行业多发的被告主体不明、合同约定不清、产品质量纠纷等问题,组织开展企业法律知识培训。为了更好地服务企业,优化当地营商环境,稷山县人民法院在翟店镇成立了“包装印刷企业法律服务站”,方便及时提供精准的法律服务。

庭前释明缓情绪

柔性司法促和谐

“我爸生前没有给我留财产,去世了还给我留一屁股债务,债权人我都不认识,我为啥要还这钱?”电话另一头,被告刘女士情绪激动地对稷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法官助理王天阳说道。这是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

刘女士父亲生前向朋友借款5万元为其子筹备婚礼。婚后不久,刘女士的父亲意外去世,该笔借款一直未偿还。为要回欠款,这位先生将刘女士、其弟弟及母亲3人一并诉至法院。承办法官阅卷后,根据案件和前期与当事人接触的实际情况,决定先进行庭前法律释明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简单来说,如果你放弃继承父亲的遗产,就不需要承担这笔债务;如果继承了遗产,也只需要在遗产价值范围内偿还。”经过法官的耐心释法,刘女士对抗情绪明显好转,当即向法院提交了自愿放弃继承遗产的书面声明,最终法院判决其不需承担还款责任。

“许多当事人因为法律知识匮乏,容易产生误解和对抗情绪。”王天阳告诉记者,“提前告知当事人相关法律规定和诉讼权利义务,不仅能缓解对抗情绪,还能让当事双方对裁判结果有合理预期,有助于庭审顺利进行。”

判后答疑解心结

精准释明息诉争

“我要上诉!”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的判决下来后,保险公司对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式提出质疑。

事情是这样,原告赵某骑电动自行车与被告李某驾驶的汽车相撞,赵某被认定为十级伤残。因赔偿金额协商未果,赵某将李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稷山县人民法院。庭审中,赵某主张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年限为17年,保险公司当庭未就这一主张提出抗辩。后承办法官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拿到判决后,保险公司却提出异议,认为赵某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实际年龄63岁半计算,多算了半年,要求上诉。

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立即启动判后答疑程序,向保险公司详细释明: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且其当庭认可原告的主张,故法院依法判决。法官又对原告释明,在司法实践中,残疾赔偿金的计算也有具体到月的案例。再者双方产生争议的金额在5000元左右,无论从时间成本、还是经济成本上算,上诉都不划算。经过耐心释明,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主动提出退让4000元,保险公司表示不再上诉,支付了赵某相应赔偿款。

“判后释明不是简单的‘答疑解惑’,而是要找准当事人的矛盾焦点,用当事人听得懂的语言讲清法律依据,用真诚的态度化解心结。”该案的法官助理何晓川介绍,通过判后释明,许多看似难解的纠纷都能得到妥善解决,既减少了上诉案件数量,又节省了司法资源,实现了“案结事了”。

类似的案例在化峪法庭也时有发生。去年,两名女子合伙开办产后修复中心,因经营期间未建立规范账目,拆伙时就顾客充值余额的分配问题产生纠纷,一方将另一方诉至化峪法庭。由于双方均无法提供账目等关键证据,且不愿通过审计解决争议,法庭最终以证据不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情绪激动,认为法庭“应当帮忙算清楚账”,坚决要求上诉。

为化解当事人的误解,该案承办法官、化峪法庭庭长和玉平与法官助理景丽丹多次与原告沟通,耐心释明法律规定:“法院审理案件以证据为依据,若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即使上诉也难以得到支持。不如双方坐下来好好协商,自行清算账目,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

经过反复释明和沟通,原告最终接受解释,不再上诉,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一场合伙纠纷就此了结。

“通过全流程释明,双方当事人对事情发展的方向有心理预判,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实质化解。”稷山县人民法院副院长田相国介绍,该院的司法释明工作主要集中在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这3类高发案件上。除了诉讼过程中的司法释明,该院还建立了信访释明机制,依托法官和特约调解员力量,多元化解信访矛盾纠纷。稷山县人民法院通过全流程司法释明工作,不仅有效降低了上诉率,更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活动中感受到了更多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法院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关口,不仅要做到案结,更要实现事了,努力做到实质性化解纠纷,不能让程序空转。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官不仅要精通法律,还要善于做群众工作,通过全流程司法释明,让司法裁判既彰显法治力度,又传递司法温度。”稷山县人民法院院长张萍如是说。这种将释明工作贯穿诉讼全过程的做法,正成为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基层法院的生动实践。

记者 张君蓉 南 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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