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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借条也有“保质期”?

来源:运城日报时间:2025-11-26

李某与刘某夫妇本是好友。2013年5月,刘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李某借款7万元,并出具一张借条,写明“今借到李某人民币柒万元整”。出于信任,双方未约定具体还款日期。

2015年6月,刘某的妻子刘某某向李某归还1万元现金,刘某某将原本出具的借条要走后给李某重新出具了含有欠条字眼的条据一张,承诺剩余借款二人分期还清。后续李某虽有口头催要,但刘某夫妇一直没有还款。直至2025年7月,李某催款未果后诉至芮城县人民法院。

庭审中,刘某夫妇辩称他们第二次给李某出具的是一张欠条,李某现在主张权利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应当驳回。

这张条据究竟是欠条还是借条,李某的权利到底有没有过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司法解释,欠条与借条在无还款期限时的诉讼时效起算规则存在本质区别。借条证明借款合同关系,诉讼时效从债权人首次主张权利时起算;而欠条通常基于其他基础法律关系产生,时效一般自欠条出具之次日起计算。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刘某某后续出具的条据虽未明确命名,但内容系对原借款关系的确认与还款承诺,并非独立于原借贷关系的“欠条”,而是对2013年借条内容的补充与延续,构成一份“还款承诺书”。因此,该条据不适用欠条自出具之日起算诉讼时效的规则,而应适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规则,即诉讼时效从债权人首次主张权利时起算。鉴于原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李某可随时主张权利,其于2025年提起诉讼,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

法院遂判决刘某、刘某某夫妇立即向李某归还剩余借款。

法官说法: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获得抗辩权,可能导致权利人无法在诉讼中获胜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这意味着,权利人必须在法定的三年内积极主张权利,否则可能丧失法律的强制保护。

欠条与借条,诉讼时效起算大不同。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诉讼时效均从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3年。

然而,当未注明还款期限时,两者的诉讼时效规则便出现了关键区别:1.无还款期限的借条,属于借款合同关系。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诉讼时效从出借人第一次主张权利(即要求还款)时开始计算3年。如果出借人长期未主张,从出具借条之日起超过20年,法律将不再保护其权利。2.无履行期限的欠条。通常基于此前存在的买卖、劳务等基础法律关系,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通常就已知道权利受到了侵害。因此,诉讼时效应从欠条出具之次日起计算3年。

但是,诉讼时效并非一成不变,可以通过权利人积极的行为而中断,并自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常见的中断方式包括,主张权利:向债务人发送书面催收函、邮件、短信或微信催收,并保留好送达凭证;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人作出部分还款、支付利息、提供担保或出具新的还款计划等承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即便起诉后撤诉,也能产生时效中断的效果;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效力的行为,如申请支付令、申请破产债权等。

所以,无论是人情往来还是商业交易,在确立债权债务关系时,建议优先使用“借条”,并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等关键条款。同时,保留全程证据,对于催收过程,务必保留好书面、电子或视听证据;主动行使权利,一旦债务到期,应及时、有效地主张权利,避免时效过期。

记者 张君蓉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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