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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产假“自行离职” 法律援助化解争议

“被法律守护的感觉真好!”

来源:运城日报时间:2025-05-15

本报讯(记者 苏黎原)最近,盐湖区法律援助中心化解一起女职工因产假被“自行离职”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杨女士对法律援助赞不绝口。

2023年10月初,杨女士入职某公司从事建筑设计工作。双方仅以口头约定工资构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12月11日,因临近预产期,杨女士向公司提交产假申请,计划自12月23日起休产假。随后她惊奇地发现,公司自2024年12月24日起以“自行离职”为由停缴社保,致其生育津贴申领受阻。与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后,孕晚期的杨女士来到盐湖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

看到杨女士挺着大肚子,盐湖区法律援助中心立即启动“绿色通道”,指派山西晋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乔石承办此案。乔律师梳理案情后分析认为,公司单方面停缴社保致杨女士生育待遇受损,应依法支付产假工资;未与杨女士签订劳动合同,须承担二倍工资差额责任;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孕期女职工受法律特殊保护,如果公司拒绝调解且执意辞退,杨女士仍可在产后再次主张权益。针对社保补缴争议,建议优先以工资诉求去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2025年1月5日,在乔律师的帮助下,杨女士向盐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主张产假工资及工作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58678.8元。经过多次调解,当事双方于3月14日达成协议:双方劳动关系延续至2025年6月30日,杨女士被停缴的各项社保由公司缴纳至当年6月,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20000元,并同时承诺按月发放生育津贴(如因公司断缴不能领取该津贴,公司将以工资形式向杨女士发放)。维权程序高效完成,这起劳动争议快速化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明确提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待遇或解除劳动关系,以期以法律约束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消除女职工就业歧视,为女职工提供公正、平等的就业机会。在本案中,盐湖区法律援助中心精准施策、高效援助,既维护了女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为企业提出了依法用工警示。

盐湖区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魏彦民表示,将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坚持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持续发挥法律援助职能,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亮每一位劳动者的维权之路。回想这次维权经历,已经当了妈妈的杨女士对法律援助工作赞不绝口,连说“超级满意”。她感慨:“从立案到调解,每一步都走得特别踏实,被法律守护的感觉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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