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日报时间:2025-04-07
□周铁钧
在中国,将野牛驯为家养,已有四千多年历史,《路史·后记》载:“伏羲豢养牺牲,伏牛乘马。”意思说伏羲能把野牛野马驯服,当成坐骑。古代,牛是重要农耕、运输工具,拥有牛的数量是国力之象征,东汉《风俗通义·佚文》记述:“牛乃耕农之本,百姓所仰,为用最大,国家之为强弱也。”
北齐彩绘陶牛车 记者 刘亚 摄
中国历史上,各朝代几乎都设规立矩,颁布“牛法”,对牛严加保护。《秦律十八种·厩苑律》曰:“将牧公马牛,马牛死者,亟谒死所县,县亟诊而入之,其入之其弗亟而令败者,令以其未败直赏之。吏主者、徒食牛者及令、丞皆有罪。”意思是放牧官家牛马,有死亡要立即向所在县呈报,官府检验后上缴。如呈报不及时导致腐烂或私自分尸吃肉,要按活牛马价格赔偿,分管的吏、饲牛的徒,主管的令、丞都要治罪。
唐代的《唐律》规定故意杀死或伤害耕牛致死者,罚刑一年半。《唐律疏议》记载:“马牛军国所用,故与余畜不同,若有盗杀牛者,徒两年半。”当时还规定:耕牛死亡,牛皮、牛筋须上交官府,用于制作战靴、铠甲、缰绳、弓弦等,若藏匿被发现,轻者杖刑,重者坐牢、苦役。
明代,盛行把“牛戒”写成乡规民约,如万历年间的《誓禁屠牛乡约》《申禁屠牛小帖》等,都明细了违犯“牛戒”的惩治条款,且对擅自屠牛吃肉者毒咒恶诅:“天神诛殛,使身生恶疮,家遭凶疫,灭姓坠氏,以偿此牛之命。”地方官府与民间联动,推行、恪守“牛戒”,保证了农业生产对耕牛的需求。
(《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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