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运城晚报时间:2025-03-21
记者 樊朋展
◆案情回顾
近日,芮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约车驾驶员要求肇事方赔偿停运损失的案件。
段某驾驶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新能源汽车从事网约车工作,并办理了营运所需的相关资质。
在一次营运途中,段某被程某驾驶的小型普通汽车撞上。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程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段某无责任,
事故导致段某驾驶的新能源网约车受损,维修时间长达31天。
程某驾驶的小型普通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时该车辆在保险期间。后因双方对网约车的停运损失费产生了分歧,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将程某及保险公司诉至芮城县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本案中,原告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新能源汽车具有合法的网约车运营资格,其主张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停运损失,合理部分应予支持。
被告程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停运损失应由被告程某赔偿。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及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被告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被告保险公司已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投保人也已进行签字确认。
随后,法官根据原告提供的车辆修理机构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所在地出租汽车管理处的证明,芮城县人民法院酌情认定被告程某赔偿原告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停运损失5000元。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遵守交通法规是法律的要求,更是对自己和他人安全的尊重。请牢记“宁慢五分,不抢一秒”。该院主审法官建议广大营运车辆驾驶员依法运营、安全驾驶,并留存日常营运收入相关记录,如若发生类似纠纷,可作为确定停运损失金额的证据。
◆法官说法
网约车权益受保护,保险免责需明确约定。停运损失为什么会得到法律支持?
本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网约车司机属于新兴就业群体,对于网约车司机来说,车辆是谋生的工具,属于营运性质,只要车辆具有合法运营资格,其合理的停运损失是能够得到法律支持的。
停运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停运损失是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计入交强险赔偿范围。关于商业三者险是否赔付应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如果保险公司已就停运损失免责的条款对投保人作出提示和说明,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责。在这种情况下,停运损失应由实际侵权人承担。
本案中,芮城县人民法院用一纸判决书诠释了“合法即受保护”的朴素正义——哪怕车轮暂时停转,劳动者的生计权也不应被事故耽误。
站在修理厂门口,段某重新发动修复一新的车辆。仪表盘亮起的瞬间,这起判决为那些靠方向盘谋生的人,标出了前行的路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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