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老年生活报时间:2024-10-11
很多人认为,关于道路交通的规定是起源于近代社会汽车的发明,其实不然,在古代社会中,就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道路交通基本规则,其中很多制度经过演变,仍然持续影响着现今社会。
古人违反交规,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惩罚。秦朝的《除吏律》规定,御人技术四次不过关,撤销驾驶资格,罚四年徭役并处罚金。
唐朝沿用了《晋律》中“禁马众中”的法律规定,禁止车、马在城内及人口稠密的地方高速行驶,否则将被用竹板或者荆条打50次脊背,后来改为打臀部。有公文传递、朝廷命令发布、有病求医等特殊情况的,交钱赎罪。出现严重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对照斗殴杀伤人的罪行减一等处理,造成牲畜财产损失的要赔偿。
唐朝对客船、商船也规定了超载处罚,超50斤货物或者一个人,打船主50板子,超100斤或者两个人,打100板子,以此类推,最严重的坐牢2年。《大清律例》规定,因为天气原因骑马撞伤人的,赔偿医药费和坐骑;造成人员死亡的,打100大板,坐牢3年,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官府没收坐骑。
古人习惯靠左行驶。清朝末年,政府成立巡警部,用洋人做顾问,颁布的是欧洲式的交通规章,道路通行从靠左行驶变为靠右行驶。后来沿袭了这一规则。 (《老年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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