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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打假不含糊

来源:发布者:时间:2023-03-16

□王芳

虽然古代没有“3·15”,但在打假这方面也是毫不含糊的。

•制作防伪标志

为了抵制“A货”“高仿”,一些品牌研发了商标技术。但其实,这是古人用剩下的招术。

宋代有个叫任一郎的人擅长做鞋,市场上有很多他的仿品。为了维护自己的商标权和专利权,任一郎在鞋子内侧藏了一张写有制作时间和编号的字条,让伪造模仿的人无机可乘。

到了明清,人们的防伪意识逐渐增强,在一些名牌产品上都会有鉴别标识,从而一步步演化成现在的商标。清政府还制定过《商标注册试办章程》,规定政府在商务部设定商标注册局,这是最早的商标管理组织。

•加强制假惩戒

有假货,一定有打假的政策。从古至今,打假都是政府严打严抓的内容之一。

早在西周时期,就有规定:只有达到合格标准的器物、生活用品和食物才能在市场进行买卖。到了明清时期,商业贸易更加发达,政策管理也相对成熟:通过私造秤尺手段缺斤少两的,要打八十大板;以次充好,如器用之物不牢固,绢布薄短的,要打四十鞭子;通过托儿欺骗消费者的,要打四十鞭子;把持垄断行市,欺骗消费者的,要打八十大板。

•提供售后保障

《唐律疏议》是中国现存最古老、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其中对食品的规定是:一旦有人食用商家售卖的变质食品中毒,商家至少被判一年徒刑,如果苦主中毒死亡,那么商家就会以过失杀人罪被处以绞刑。

如果你是唐代的法官,那你可以从“质”和“量”两个方面判断商品的真伪,不能是假货,不能缺斤少两。如果找人验看后,商品确实有问题,你可以判卖家挨板子。

而消费者在收到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后,可以在三天内找商家无条件退货。如果商家店大欺客,想要耍赖抵账,那消费者可以报官,由官府出面调停。

 (《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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