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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助力运城高质量发展

来源:运城日报发布者:时间:2023-03-01

孙思航 任 强 贾永霞 王 婷

营商环境是推动经济发展的“软实力”,是提振市场信心的“压舱石”,好的营商环境既是生产力也是竞争力。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可以说,法治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其良性运行的根本保障。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市场主体应以全市开展整治“吃拿卡要”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为契机,持续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合法经营等工作,持续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我市高质量发展。

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

法治政府建设最重要最基本的要求是依法行政。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在行政执法中,执法者不仅要执法铁面无私、不放纵违法行为、不法外施权、不网开一面,还要严格依法定权限、法定规则、法定程序执法,更要执法不偏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进行选择性执法。

同时,行政机关要主动接受司法监督,支持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切实履行生效裁判;支持检察院开展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和行政公益诉讼,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行政机关还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加快推进监管系统对接和数据汇集,推动监管事项全覆盖、监管过程全记录、监管数据可共享、监管结果可追溯。

当下,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应当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要求,要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执法,主动接受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依法整治各种“吃拿卡要”的违法行为,努力为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驾护航,为我市实现高质量发展不懈奋斗。

审判机关要公正司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类市场主体最期盼的是平等法律保护。一次不公正的执法司法活动,对当事人而言,轻则权益受损,重则倾家荡产。”司法不公对营商环境的伤害是毁灭性的,一次不公正的执法司法,可能让一个企业蒙受“灭顶之灾”。在法治化营商环境中,受到侵害的企业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及时有效、公平公正的司法救济。

法院要提高案件审判的效率,落实涉企案件繁简分流审判机制、简易程序、速裁程序。要强化简易程序和小额速裁程序适用率,充分发挥小额诉讼程序简、流程快、用时短的优势,及时审结投资、金融、股权纠纷等各类商事案件,切实降低企业的维权成本。此外,要聚焦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面临的债务清偿、融资、劳动用工、房屋租赁等问题,通过巡回审判开展以案释法工作,不断提升企业法治意识。

同时,法院要充分发挥破产法的功能,做好破产审判工作。“破产办理”是评价法院参与法治化营商环境业绩的核心指标,涉及立案、审理、执行的各个方面。法院要坚持以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为导向,主动担当作为,敢于先行先试,充分发挥破产审判“积极拯救”和“及时出清”功能,对于诚信经营、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性的困境企业,积极引导脱困重生。对于不具有挽救价值及拯救可能的“僵尸企业”等,依法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助力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促进市场要素合理配置和营商环境优化升级。

在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我市各级司法机关应当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经济思想为指引,胸怀国之大者,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努力为我市实现高质量发展助力添彩。

市场主体要合法经营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市场主体是我国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就业机会的主要提供者、技术进步的主要推动者,在国家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不仅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责任,更需要广大市场主体与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共同努力。

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主要参与者,市场主体的头等任务就是要合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要做到遵守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切实落实法定责任,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坚持互利共赢;要保护消费者权益,对侵犯消费者利益的行为“零容忍”。

同时,市场主体应当主动开展“法治体检”,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应当利用各种机会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展开合作,积极参与各类普法活动,进一步提升自身的法治化经营水平,力争提前谋划,将可能出现的各类法律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我市有关市场主体应当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自觉维护行业市场秩序,合法合规经营,努力营造更加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为推动我市实现更高水平、更高质量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绝不是轻轻松松、敲锣打鼓就能实现的。我们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着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法治引领规范保障作用,推动我市实现高质量发展。

    (作者单位: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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