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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布谣言,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来源:运城晚报发布者:时间:2022-11-02

近日,盐湖公安发布警情通报,一名垣曲籍女子随意捏造虚假疫情信息,并在微信群中散布,引发网友转发,造成不良影响。盐湖警方获取这一线索后,立即展开调查,成功将这名散布谣言的女子查获并依法行政拘留5日。网络非法外之地,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底线,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增强辨别能力,否则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女子散布涉疫谣言被拘5日

10月29日,盐湖公安分局接到群众举报“一微信群中有人传播散布疫情相关谣言信息”。接报后,该分局迅速展开调查。

据了解,违法行为人庞某某(女),个体服装经营者,为吸睛引流、增加销量,在微信群内用其微信号“coco”发布“过几天还要大封,需要衣服的赶紧”等虚假疫情信息,引发网友转发,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庞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本轮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在大家共同努力下,盐湖区的疫情防控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仍有部分个人因一己私利通过互联网夸大、扭曲事实传播扩散,使不实谣言充斥网络空间,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警方提示:请广大市民关注权威部门信息发布,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和社会环境。对于编造、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严厉打击,确保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造谣、传播虚假信息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属于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山西远韬律师事务所律师乔当清说,对于网络上编造、散布谣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分为三种:

民事责任

在民事法律管辖领域,谣言多见于侵犯公民隐私权、名誉权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及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

行政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

但若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或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行为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前,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对于“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做出明确意见,即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记者 樊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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