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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信贷秩序法律不予保护

来源:发布者:时间:2022-09-01

  ◆案情简介

  2002年8月21日,李某向银行贷款50万元,并于次日出借给张某。双方约定借期1年、月息2分。其间,张某陆续向李某归还66万元。2013年10月23日,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归还50万元本金及剩余利息。

  本案原一审法院判决张某向李某归还50万元本金及利息;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张某仍不服并申请再审,再审裁定发回重审。重审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驳回李某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李某仍不服,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代理律师意见

法律只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这就要求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本案中,李某套取银行贷款后,以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转借给张某,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民间借贷行为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的规定,张某只需向李某归还该50万元即可。但因张某已分多次向李某返还了66万元,李某无权再要求还本付息。因此原审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驳回李某诉讼请求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不应支持李某的监督申请。

  ◆审查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最终,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支持李某的监督申请。

  ◆结语和建议

本案中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因此,法律要求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否则,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会着重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来源;是否系“高利”转贷;借款人是否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本案诉讼时间长达9年,历经6个诉讼阶段,焦点始终是资金来源及性质问题。在此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司法解释也已被多次修订,但不变的是对高利转贷行为的严厉打击。

本案律师表示,不要妄图通过套取银行贷款转贷等违反信贷秩序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社会公众也要依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对高利转贷说不!

 运城市新联会法律服务中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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