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登录|注册
您的位置:首页 > 法制>

当事人发短信辱骂诅咒法官 拘留!

来源:运城日报发布者:时间:2022-04-13

本报讯(记者 邢智轩 通讯员 聂向旭)近日,永济法院在办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后,当事人许某因对判决不满、心怀怨恨,发送辱骂、诅咒短信对一审法官进行人身攻击。为维护法官合法权益,保障法官依法履职,永济法院将该案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永济公安局依法对许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据了解,违法行为人许某经营种子烘干业务,因发生火灾导致原告油葵被烧毁,二人协商未果后,原告遂诉至永济法院。永济法院一审判决许某赔偿原告财产损失65520元,许某不服,提起上诉,运城中院二审维持原判,但许某仍不服判决,向运城中院申请再审,被依法驳回。

判决生效后,许某未主动赔付损失,原告便向永济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法扣划许某名下银行存款41200元,同时采取其他执行措施,执行剩余案款。被强制执行后,许某心怀怨恨,多次向一审法官发送辱骂、诅咒短信,严重影响法官的正常工作、生活。

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应当尊重法律,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任何亵渎法官尊严、挑衅司法权威的行为都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网站声明

运城日报、运城晚报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独家授权运城新闻网发布,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例:“运城新闻网-运城日报 ”。

凡本网未注明“发布者:运城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