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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县三村民因违法排放污染物被判刑

来源:运城日报发布者:时间:2021-01-05

本报讯(记者 乔 植)从夏县人民法院获悉,因违法排放污染物,犯非法制造、买卖危险物质罪,夏县3村民分别获刑5年、5年、4年。

被告人杜某飞,男,1988年4月出生,夏县胡张乡西下冯村村民。被告人杜某明,男,1973年11月出生,夏县胡张乡西下冯村村民。被告人赵某富,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夏县某村,住闻喜县桐城镇东湖新村。法院查明,2020年3月,杜某飞、杜某明为加工粗酚获利,在没有办理任何证照的情况下,以每年1500元的价格租用胡张乡某村六组陵园一村民的承包地,私自建立粗酚加工点。赵某富负责提供生产原料和销售粗酚。加工粗酚后产生的废水,直接排放到加工点旁边提前挖好的渗坑内。经鉴定,该排放物属于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

经夏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杜某飞、杜某明两人的行为犯非法制造、买卖危险物质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赵某富为他人提供生产原料和销售粗酚的行为犯非法制造、买卖危险物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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