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运城晚报发布者:时间:2020-12-30
教育部日前公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指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
教不严,师之惰。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的这一规则,明确了教育惩戒权的实施条件、方式、范围、限度和滥用教育惩戒权的责任,有利于解决老师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学生的问题,让教师管教有据、惩戒有度;同时,规则也明确禁止了七类不当教育行为,划定教师行为红线,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免受滥用惩戒的侵害。
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行使教育权的一种具体方式,而非权力。其目的更多是强调“引以为戒”,而不是“一罚了之”。
手中可以有戒尺,但心中必须有分寸。实施教育惩戒要遵循适当性,实施惩戒要合情合理,与学生过错程度适应;实施教育惩戒要遵循合法性,尊重学生基本权利和人格,事前听取陈述申辩、事后给予救济;实施教育惩戒更要遵循教育性,以关爱学生为宗旨,以帮助学生遵守规则、增强自律、改过向上为目的,达到育人效果。手持戒尺、心中有爱,惩戒永远不是目的,教育才是根本宗旨。新华社北京12月2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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