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近日,稷山县稷峰镇苏某驾驶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稷山108国道老桥口西200米处时,与杨某驾驶的晋L92XXX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剐蹭,造成苏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就在此时,同样是稷山县稷峰镇某村的王某在听到苏某骑乘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也骑着晋MEDXXX号铃木牌110摩托车往事发地赶,就在他行至距离县城西侧200米处时,与对向驶来的卫某驾驶的晋MVWXXX客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接报后,稷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立即赶赴事故地点,两起事故相距不远。在民警将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又赶赴医院,在医院看到两名受伤的摩托车驾驶人,对他们进行了饮酒测试,并对两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了抽血检验,测试结果显示两人均是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询问得知,原来苏某和王某是一个村的,两人于当日晚在一起喝了些酒,就一前一后回家了,苏某先发生了交通事故,王某在回家途中听说苏某出事后,也急忙赶回去想帮忙,不料就在返回途中也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处理中队民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两人相应的刑事处罚。
牢记“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的交通安全理念,切勿以身试法。心怀侥幸,必然后悔终生。(李东兴)
(编辑:张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