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运城日报时间:2026-07-08
每年暑假,大批高校学生走出校园,进入各类岗位开启实习生涯。然而,由于实习生“身份模糊”的特殊性,不少同学在实习期间遭遇意外伤害后,面临维权困境。实习受伤算工伤吗?借助两起案例,我们来梳理实习受伤后涉及的法律关系区分问题。
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矫某,在校期间由学校安排至某公司就业实习,在车间从事板件拆卸作业时脚趾被砸伤。人社部门经审查实习协议、工作内容、报酬发放记录等证据,依法认定为工伤。原因在于,实习生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单位日常管理,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关系,符合劳动关系本质特征,即便签订名义上的实习协议,仍可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而某职业学院大三学生王某,由学校统一组织至某公司开展教学实习,在外出递送文件途中摔伤,造成肋骨骨折。王某诉至法院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法院未予支持。原因在于,学校组织的教学实习属于课堂教学延伸,实习生与单位不具备人身隶属性,双方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单位发放的补贴不属于劳动报酬,故不构成劳动关系,无法适用工伤保险赔偿规则。
透过两起案例我们看到,同样是实习期受伤,法院认定却截然不同。根本原因在于两人所处的实习类型不同。同样是去公司干活,一种是学校安排或者自己投简历面试的就业型实习,另一种是辅导员介绍的教学型实习,法律上对这两类实习的保护路径完全不同。
就业型实习,是指以就业为目的,实习生像正式员工一样接受管理、完成工作任务,并从公司领取报酬。此类情形下,即便协议名称为“实习协议”,即便实习生尚未取得毕业证书,也存在被法院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的可能。一旦认定劳动关系,工作期间受伤即可依法走工伤保险程序。
教学型实习,则属于学校教学计划的一部分,由学校统一安排或认可。此类情形一般不认定为劳动关系,但实习期间受伤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学校、实习单位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通常,法院依据以下3条标准来判断就业型实习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一是人身从属性。实习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用人单位全体员工统一适用的规章制度,服从岗位调度、工作安排与日常人事管理,工作时长、工作方式均由用工单位统一划定,个人无自主调配工作安排的权利。二是经济从属性。用人单位需以固定结算周期,定期足额向实习人员发放劳动薪资,薪资发放形式、发放标准与正式员工薪资发放体系保持一致。三是组织从属性。实习人员日常承担的工作任务、履职岗位,属于用人单位经营业务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并非临时性、辅助性工作。满足这些标准,即使签的是“实习协议”,也可能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要求实习生按照正式员工标准提供劳动、接受管理,却在协议中约定“不成立劳动关系”“伤害责任自行承担”等条款。法院明确表示,该类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排除实习生权利的条款,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最后,法院提醒,实习之前应首先明晰自己属于哪种实习类型,签订协议时,应重点关注是否有意外伤害保障的约定、工作内容和报酬如何约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等内容,并积极向用人单位争取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同时,实习生应当妥善保存考勤记录、工资条、领导安排的工作指令、排班表、考核表等相关材料,作为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关键证据。一旦不幸受伤,应依法规范维权:及时留存所有病历、发票、检查报告,并要求用人单位出具书面处理意见。若用人单位推诿拖延,可拨打12333热线咨询,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
从校园走向职场,是每一名青年必须经历的成长跨越。面对实习中的不确定风险,不恐慌、不畏惧、不沉默,厘清法律关系,善用法律武器,方能真正守护自身合法权益。
记者 南 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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