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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便车”发生事故应依法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

来源:运城日报时间:2026-05-27

一天,张某与李某要去一相同地点,张某便驾驶自己的机动车顺路搭载李某前往。因系饭后午间,张某驾驶中突然犯困,机动车撞到路边树木,导致李某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此次事故为单方事故,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张某赔偿医疗费4.65万元。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依法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张某驾驶机动车造成李某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但因张某系无偿搭载李某,也没有证据证明张某对损害的造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综合考虑,应依法减轻张某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张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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