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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运城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修正草案)》的说明

——2025年12月16日在运城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

来源:运城日报时间:2026-04-18

运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运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郝秀军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作关于《运城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修正草案)》的说明。

《运城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医疗卫生机构、车站、机场、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应当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已对保险合同的订立作出具体规定,为保持与上位法的一致,删去此款。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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