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运城日报时间:2026-04-17
运城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运城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九条第二款“学校、医疗卫生机构、车站、机场、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应当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运城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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