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运城晚报时间:2026-03-11
近年来,托育机构保育员虐待幼童、养老院护工伤害老人等事件时有发生,每一起案件都牵动着社会公众的心。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弱势群体的人身安全与人格尊严。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进行制度完善,以更明确、更刚性、更主动的法治力量,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群体撑起坚实的法律保护伞。
非亲属看护纳入法律约束
此前,治安管理领域对虐待行为的规制,主要局限于家庭成员之间,在托育机构、养老院、医院等,非亲属身份的看护人员实施虐待行为,缺乏针对性、专门化的处罚依据。这就导致部分施暴者钻了法律的空子,轻微的虐待行为难以受到治安处罚,严重侵害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将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员纳入规制对象,覆盖了幼儿园教职工、养老院护工、医护人员、家政保姆、机构工作人员等所有履行看护责任的主体。上述人员实施虐待被监护、看护人行为,可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这一修订,彻底打破了以往仅约束家庭成员的局限,实现了从家庭到社会、从亲属到职业看护人的全面覆盖,让弱势群体受到平等保护。
摒弃不告不理原则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对虐待类案件的处理大多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必须由被虐待人主动提出处理要求,相关部门才能启动处置程序。现实中,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群体,往往缺乏自我保护能力、表达能力和求助能力,有的因年幼无知,有的因身体残疾,有的因受到威胁恐吓,即便遭受侵害也不敢、不能发声,导致施暴者未受到惩处。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彻底改变了这一局面,删除了“被虐待人要求处理”这一前置条件,若被虐待人因受强制(如威胁、控制、恐吓等)而无法告诉,或本人无能力告诉(如失能、痴呆等),则案件可由监护人代为告诉,公安机关应依法介入,不再依赖受害人主动报案。
构建完整责任链条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更在于形成严密的责任闭环。新治安管理处罚法不仅解决了“轻微虐待怎么罚”的问题,更与刑法相关规定形成有效衔接,构建起从治安处罚到刑事追责的完整责任链条,实现对虐待行为的全层级规制。
对于情节较轻、尚未构成犯罪的虐待行为,依法给予拘留、罚款等治安管理处罚,实现及时惩戒、以儆效尤;对于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依法适用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等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治安处罚与刑事处罚前后衔接、梯度分明,既避免了“轻罪不究”,也杜绝了“以罚代刑”,形成了严密有力的法治震慑。
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群体,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要求。新法向全社会传递出清晰信号:监护与看护是神圣职责,绝不是肆意侵害的特权,任何侵害弱势群体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追究。
记者 樊朋展 张蕊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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