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运城日报时间:2026-03-11
2026年1月1日,《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迈入法治化新阶段。
当前正值春季防火关键期,我市各地通过普法宣传、隐患排查、应急演练等举措,全力筑牢安全屏障。本文以“以案说法”形式,深入解读《条例》法律红线,用典型案例敲响安全警钟,引导广大群众增强法治意识、严守防火规定,共同织密森林防火安全网。
以案为鉴 违规用火典型案例警示
农事用火,不要图一时方便引火烧身。
“我已经认识到自己犯的错误,以后一定增强防火意识,不再乱用火了。”失火案被告人刘某某在庭审时说。
正值春耕时期,被告人刘某某在清理自家田地时,用火柴焚烧田里的杂草引发山火。经鉴定,过火面积约13.69公顷,过火范围涉及灌木林地、经济林、耕地等地类,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联系被烧林木的农户,取得部分被害农户的书面谅解。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森林防火规定,擅自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
警示:森林火灾具有范围大、损失惨、时间长、火势猛等特点,是森林最危险的敌人,也是林业最可怕的灾害。实际生活中不少村民会在田间地头焚烧农作物秸秆、杂草和垃圾,稍有不慎,极易引发火灾。广大群众要牢固树立“森林防火、人人有责”意识,充分认识森林火灾的严重危害和人为失火的严重法律后果,自觉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切莫因贪图一时之便,违规野外用火,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祭祀用火,传统习俗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春节,部分地区有上坟祭祖的习俗。祭祖烧纸容易引发火灾,后果严重甚至会触及犯罪。王某就因祭祖烧纸引发山火获刑。
日前,湖北省一法院对王某失火一案作出一审判决,75岁的王某因祭祖焚烧火纸引发山火,法院以失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去年,王某携女儿祭祖,用打火机点燃火纸时,因刮风导致燃烧的火纸引燃周边野草。王某与女儿用树枝扑救未果,火势迅速蔓延,于是二人下山求助并拨打119报警。当日下午5时左右,山火被彻底扑灭,失火时长7小时左右。经勘测,此次火灾过火总面积超过8公顷,其中林地5.65公顷,对当地生态造成影响。
检察机关指控,王某过失引发火灾情节较轻,已构成失火罪,鉴于其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理。案发后,王某主动担责,其女儿代其签订补植协议,在火灾现场补种枫香、青冈栎约5.33公顷,2026年1月补植情况通过相关部门验收。
法院综合考量王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认为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警示:春季干燥多风易引发火灾,提倡市民祭祀选择鲜花、网络祭扫等绿色方式,防范火灾风险。
未成年人玩火,家长监护失职须担责。
2024年春节前后,广东省某村发生一起森林火灾火情。起火原因系3名未成年人擅自在住所附近的山林里燃放擦炮,不慎引起火灾,损失惨重。辖区派出所接警后迅速到达现场,并对火情展开调查。公安机关依法对其3人作出相关处罚决定。后相关部门对肇事人监护人作出顶格处罚。3个孩子家长赔偿复绿费、扑火费、行政罚款费等近30万元。
警示: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提醒家长需加强对未成年人的防火教育,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除了个人,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经营单位等在其管辖或经营范围内对森林承担防灭火责任。
2020年3月30日,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经久乡和安哈镇交界的皮家山山脊处发生森林火灾,在救援过程中因火场风向突变、风力陡增、飞火断路、自救失效,致使参与火灾扑救的19人牺牲、3人受伤。火灾造成各类土地过火总面积3047.7805公顷,综合计算受害森林面积791.6公顷,直接经济损失9731.12万元。后查明火灾起火直接原因为电力设备故障。此事件中,6家相关企业依法被给予行政处罚;相关企业的十余名负责人及多名公职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被追责问责。
法槌铿锵 违规用火必究法律责任
《条例》是继《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修订出台和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全面加强新形势下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意见》之后,国家层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进行的总体性制度安排。《条例》以《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为基础,充分汲取近年来森林草原防灭火方面的实践经验教训和改革成果,作了系统的补充完善优化。
《条例》重视责任落实,规定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区域内承担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明确承担电力、通信线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的经营单位以及铁路、公路的经营管理单位的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在强化问责追责方面,《条例》加大追责问责力度,严肃追究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单位与个人法律责任,同时对防灭火工作中的失职失责行为,依法追究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倒逼各方落实责任。
《条例》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森林、林木、林地、草原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草原防灭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等等。
群防群治 谨记森林防火“十不准”
森林防火从来不是某个部门或群体的“独角戏”,而是全民参与的“大合唱”。实践反复证明:唯有构建“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群防群治格局,才能筑牢森林防火的铜墙铁壁。
春季,气温回升、风干物燥,是火灾易发期。我市多次对防火工作进行专门安排部署,督促推进,目前各地各相关部门正在有序开展森林防火隐患排查和宣传工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日前也发布了森林防火“十不准”——不准携带火种进山;不准在野外烧火取暖;不准在林区吸烟、点火照明;不准在林区野炊、烧烤食物;不准在林区上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不准炼山、烧荒、烧田埂草、堆烧;不准让特殊人群和未成年人在林区内玩火;不准乘车时向外扔烟头;不准在林区内狩猎、放火驱兽;不准让老、幼、弱、病、残者参加扑火抢险。
当防火责任穿透行政壁垒,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网,当群众从“旁观者”转变为“参与者”,防火便不再是冷冰冰的禁令,而是守护家园的共同信仰。
森林防火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一环。新实施的《条例》既是法治利剑,也是治本之策;既是对违法者的严惩,更是对全民防火意识的唤醒。让我们以案为戒,从熄灭一个烟头、规范一次用火做起,共同守护绿水青山,让“防火墙”成为生态文明的坚实屏障!
本报记者 张君蓉 南 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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