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运城日报时间:2025-12-17
2025年的一日清晨,县城路口车流穿梭。出租车司机刘某在直行行车时,与张某驾驶的私家车意外相撞。两车车身剐蹭,所幸无人受伤。因为属于简易交通事故,双方协商后,口头达成“私了协议”:“修车费各自走保险,其他互不追究!”然而,刘某的出租车因维修停运14天,停运损失不小。出租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以“停运损失属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偿,刘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告到芮城县人民法院,索赔1.4万元。
案件进入先行调解程序后,张某对自己负事故主责颇为不满。“都是直行,凭啥我担主责?”初次调解时,张某情绪激动。承办法官指着路口监控还原场景:“无信号灯路口,右侧来车有优先通行权。而你没有礼让右侧的刘某。”张某低头沉思,第一次意识到“直行≠免责”。“保险为何不赔?”面对张某的第二个疑问,法官助理进一步释法,投保时保险公司已就停运损失免责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张某亦签字确认,该免责条款已生效。张某辩称“投保时仅在手机上随意滑动,未仔细阅读条款”,法官助理进一步明确,投保人签订合同时负有审慎注意义务,若因自身疏忽未审阅条款,导致对自身不利的法律后果,需自行承担责任,同时提醒其今后签订各类合同务必逐句审阅,避免权益受损。“私了协议算不算数?”“协议只说了修车费,并没有约定停运损失。”面对张某的第三个疑问,刘某据理力争。法官助理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属法定赔偿范围,私了协议未涵盖的部分,对方仍有权主张。”张某沉默良久,终于点头。最后,在案件承办法官与法官助理的沟通调解下,双方把赔偿数额稳定在了2000元左右。
“您看,刘某主动让步到2000元,已经是最大诚意。”法官助理递上调解书,张某反复摩挲协议书,想起自己因诉讼耽误的工作,长叹一声:“我认了,这钱该赔。”“没想到路权有这么多讲究,也怪我自己买保险时没仔细看保险条款,这2000块钱我愿意付,心里也服气!”调解室里,张某放下了心中的疑虑,主动向原告刘某履行了赔偿义务。
法官说法:1.停运损失可索赔。依法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交通事故无法营运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属于法定赔偿范围,未在私了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人有权单独主张。2.路权决定事故责任。路权原则是责任认定重要依据,驾驶人通行需遵守路权优先规则,交警部门会结合路权归属、驾驶行为等综合判定事故责任,当事人需尊重合法有效的责任认定结果。3.签订合同须尽审慎义务。签订保险等合同的,投保人需仔细审阅条款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若保险人已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投保人签字确认后,需受条款约束,因自身疏忽未审阅条款的,不利后果自行承担。4.调解是双赢选择。调解结案可缩短纠纷解决周期,减少双方时间、经济成本,法院也会通过充分司法释明,帮助当事人厘清法律认知,推动双方达成公平合理的调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这场纠纷虽小,却折射出交通事故中的三大法治盲区:路权认知不足、合同审阅疏忽、损失评估模糊。正如法官所言:“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而是守护公平的标尺。多一分法律意识,少一分事后纷争。”刘某与张某的“课后感悟”,或许正是法治宣传最生动的注脚。
记者 张君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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