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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法治课堂搬到湿地公园

​垣曲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来源:运城日报时间:2025-10-22

本报讯(记者 张君蓉)近日,垣曲县人民法院在黄河小浪底库区岸边,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以“看得见、听得懂”的方式,向公众传递了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的司法决心。

据了解,2023年起,黄河中下游宁夏段至入海口实行阶段性休渔,休禁渔期为每年4月1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然而,王某、赵某、赵某某却在禁渔期内,结伙驾驶自制船只,携带电鱼设备潜入黄河小浪底库区水域,采用“电鱼”这一极具破坏性的捕捞方式进行非法捕捞。3人在非法捕捞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查获蓄电池、自制电鱼竿等作案工具及渔获物45.4公斤。

考虑到该案涉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且被告人均为周边村民,为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垣曲县人民法院决定将法庭设在黄河小浪底库区边的山西古城国家湿地公园,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公开审理此案。

庭审当天,法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从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到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每一个环节都井然有序。3名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均表示“知道禁渔期不能捕鱼,但一时贪念作祟,现在已经充分认识到非法捕捞的危害,以后再也不会做这种破坏生态的事了。”

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审理,法庭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及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当庭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赵某、赵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综合考虑三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判处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同时,鉴于三人的非法行为对黄河小浪底库区水产资源造成了实际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法庭还判决三名被告人共同赔偿对水产资源损害所造成的损失,在捕捞水域增殖放流,按照不低于所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总量4794.24元的标准,对捕捞水域水生生物资源予以修复。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结合此案向旁听群众进行了法治宣讲,并详细解读关于禁渔期、禁用捕捞工具的相关规定,以及非法捕捞行为的法律后果。法官强调,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任何试图破坏黄河流域生态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此次巡回审判不仅让案件当事人受到了法律惩处,更让周边群众接受了一次生动的法治教育。旁听村民表示,“以前觉得在河里捕点鱼不算啥,听了庭审才知道,禁渔期电鱼不仅违法,还会破坏母亲河,以后一定会遵守法律法规,共同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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