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登录|注册
您的位置:首页 > 法治>

新绛县人民法院诉前巧解合伙购车纠纷案

来源:运城日报时间:2025-07-16

本报讯(记者 南 辽)在合同纠纷的调解中,信任的崩塌往往让矛盾愈演愈烈。近日,新绛县人民法院先行调解中心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合伙购车引发的经济纠纷,从被告“不认账”的冷漠,到双方最终握手言和,调解员用耐心与智慧,跨越了横亘在当事人之间的信任鸿沟。

原告薛某某与被告尹某某曾系恋爱关系。2019年12月10日,双方签订《合作投资协议》,约定由薛某某支付货车首付款5万元,车辆登记在尹某某名下,尹某某负责运营、偿还贷款,每年年底结算利润分配。然而,尹某某却从未按约定履行义务,薛某某遂将尹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维护自身权益。

案件受理后,调解员立即联系被告尹某某,对方起初坚称“不认识原告,没签过合同”。当调解员出示合同复印件时,尹某某虽承认签名,却表示对合同内容不知情。经深入沟通,调解员了解到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购车,起初并未对账目进行结算。现被告声称经营车辆并未盈利,反而亏损10万余元,加之账目混乱,导致矛盾升级。

面对复杂案情,调解员迅速厘清思路,提出两种调解方案:一是车辆归原告所有,原告适当减少索要利润;二是车辆归被告所有,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并适当支付利润。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耐心释法,阐明合伙关系中收益与风险共担的原则,最终原告同意以被告返还车辆为条件撤诉。

然而,新的顾虑随之而来,原告担心车辆状况不明,被告则担忧原告提车后不履行撤诉承诺。为消除双方疑虑,在法院法警的协助下,原告委托专业人员对车辆进行了全面检查,确认车况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圆满化解。

调解中,调解员秉持“一次性化解矛盾”的理念,耐心沟通、灵活施策,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漫长的诉讼拉锯,真正诠释了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内涵。

新绛县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将继续深化矛盾纠纷源头治理,提升调解工作水平,让更多矛盾纠纷在调解中消弭、在源头处化解,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网站声明

运城日报、运城晚报所有自采新闻(含图片)独家授权运城新闻网发布,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务必注明来源,例:“运城新闻网-运城日报 ”。

凡本网未注明“发布者:运城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