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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津市法院一案例荣获全省三等奖

来源:运城日报时间:2025-03-05

本报讯(记者 张君蓉)日前,省高院通报了2024年度全省法院优秀案例分析评选结果,评选出一等奖3篇、二等奖5篇、三等奖7篇、优秀奖10篇。其中,河津市人民法院李斐琼法官撰写的案例《刘某诉某健身中心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荣获三等奖。

刘某家与某健身中心在同一小区且相邻,2023年9月开始,健身中心的水泵工作时产生强烈的振动噪声。刘某平日上班工作繁重,家中两位老人都已60多岁,还有个2岁的小孩,老人因噪声侵害出现严重神经衰弱睡眠病症,小孩在睡梦中常常被惊醒,大人和小孩晚上迫切需要一个安静的环境来休息。为此,刘某曾不止一次找健身中心负责人协商,希望其能变更水泵的位置并采取有效的隔音或吸音措施,但双方一直未协商一致。无奈之下,刘某拨打12345热线反映噪声侵扰问题。经居委会、派出所、生态环境部门多方调解无果后,向河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排除妨害,赔偿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0000元,并向法院申请禁止令,请求法院禁止被申请人在经营场所现有位置继续使用水泵。

法院受案后,第一时间对禁止令申请进行了审查,即刻通知被申请人到庭,听取了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被申请人辩称:健身中心已在该小区经营数年,水泵亦使用数年,从未有人反映过水泵有噪声;生态环境部门检测过,水泵的声音未超过噪声排放标准,不属于噪声;原告与健身中心楼层落差较大,中间有一部电梯,且小区外面修路数月,原告主张的噪声可能源自他处;本案不符合禁止令的适用条件,若禁止使用水泵,将会对其经营造成巨大损失。

通过原告的陈述和被告的答辩,法官总结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的水泵究竟是不是案涉噪声的来源。为解决这一问题,承办法官决定现场勘查。在双方代理人的共同见证下,对小区外部噪声环境、原告家中噪声情况、被告水泵运行情况分别进行了勘查,并通过现场调试,锁定原告家中的噪声正是从被告的一台小型水泵发出的。水泵运行时,被告听不到噪声,但原告家中却有明显的嗡嗡声。该声音虽未超过国家允许的分贝标准,但确实对刘某一家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干扰。

为尽快解决矛盾纠纷,使原告的生活回归宁静,也使被告的经济损失降到最低,承办法官向双方深入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积极组织双方友好协商,当场敲定解决方案,被告当场承诺立即调整水泵位置,采用安装静音棉等隔音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消灭噪声。在法官的积极努力下,翌日夜间,困扰原告一家数月的噪声戛然而止。原、被告双方迅速达成和解,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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