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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道与法治

来源:发布者:时间:2023-11-27

□管纪晨

“孝”字始见于殷墟甲骨文中,似树的形状,隐含追根之意。到了商代,金文“孝”的字形如同一个孩子搀扶老人。“百善孝为先,百孝顺为先”,自古以来,“孝”就是中华民族的优良文化传统,孝的内涵也随着时代的发展一直在变化,最早意指祭祖祈福、传宗接代,之后还添加了善事父母、敬老忠君的含义。

中国历代统治者皆“以孝治天下”,并以法典的形式予以保护和实施,对不孝行为从重处罚,极为严苛。其主要目的是保障父权,包括家庭财产权、教令子女权等,并以此来稳定社会、统一思想、巩固统治。

秦朝将“以孝治天下”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秦简就记录了秦朝不孝之罪的案例和判决结果。汉朝为了鼓励孝行,在选拔官吏的察举制度中,特设孝廉一科,将孝子廉吏选拔为国家的待职官员。隋唐时期将不孝列为“十恶”之一,如《唐律》规定:“诸詈父母、祖父母者绞;殴者,斩。”宋、元、明、清各朝基本上沿袭了唐律关于不孝的规定。直至清末司法改革以来,西法东渐,孝道伦理逐渐退出法制领域。

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这意味着子女除了经济供养、生活照料、提供医疗等物质赡养外,还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使他们在感情上得到慰藉,安享晚年,这便是精神赡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孝道在法律层面上也从强调外在形式,转向重视内在情感交流。这与社会的进步和人们观念的更新是相辅相成的。

孝在法律中的表现形式、调整范围和调整手段的演变,反映出民族文化及国家法治的成熟与进步。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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