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运城日报发布者:时间:2023-11-01
男女双方订婚,男方给了女方彩礼后没有结成婚,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吗?
2022年8月,李某与韩某经人介绍相识后迅速陷入爱河,于2023年1月30日订立婚约。按照当地习俗,李某给付韩某人民币48888元、金戒指一枚、红包3000元、8件礼包(价值9000元)作为彩礼。双方后续就何时结婚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李某的母亲杨某某便要求韩家将彩礼以及二人交往期间的转账金额4500元、购买的苹果手机、首饰、衣服、化妆品等悉数返还。要求未果后,李某及其母亲将韩某及其父亲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彩礼及二人交往期间的花销。
受理案件后,芮城县人民法院首先启动调解程序。韩某表示,两人认识时间较短,希望双方可以互相了解后再决定是否要结婚,且解除婚约是男方的要求,过错在男方,按照当地习俗,彩礼可以不予退还。
调解员从法律与情理的角度出发,告知被告,婚约解除后,彩礼依法应当予以返还,但返还的比例可以根据过错程度确定。经过释法说理,韩某同意返还人民币38000元及8件礼包,但原告拒绝被告的调解方案,坚持要求被告返还全部彩礼及二人在恋爱期间的全部花销。
调解员综合本案具体情况以及双方过错程度,根据法官的指导,制订出调解方案:被告退还原告人民币42000元及8件礼包;恋爱期间的花销因是男方为增进感情而进行的赠予行为,可以不予返还。经过劝解,原被告双方同意了调解方案。返还完毕后,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记者 张君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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