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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转包 工人受伤 赔偿责任谁来承担?

来源:运城日报发布者:时间:2023-07-05

记者 邢智轩

工程转包,工人受伤,面对这种情况,赔偿责任应该谁来承担?近日,永济市人民法院虞乡法庭便遇到了这类案件,并成功调解,切实保障了务工人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汪某、李某二人均系外省到永济务工人员,主要从事木工作业。2022年,A公司从B单位处承包了加固围墙工程,包工头张某又从A公司承包了部分工程,包工头张某又通过工地施工人员苏某招募了汪某、李某等人一起在该工地干活。工作中,工地上的模板掉落砸伤汪某、李某,二人随即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事后,张某为二人支付了治疗费用,又分别向二人支付了500元营养费。

出院后,因未获得赔偿,汪某、李某向人社部门主张其二人和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又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均被认定为十级伤残。汪某、李某将苏某、张某、A公司、B单位一并诉至永济市人民法院,并要求被告支付其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近10万元。

立案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了解案情,并和多方取得联系。苏某认为自己仅仅是工地工人,不是工程承包人员,和汪某、李某不存在劳务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提出其已经承担了医疗费,还支付了营养费,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提出汪某、李某伤情不严重,不构成残疾。A公司和B单位均提出其与二原告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查阅案卷材料,承办法官发现原告提交的鉴定意见书的鉴定依据是《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但二人主张的劳动关系未获人社部门支持,不应适用该标准认定二原告的残疾等级,而应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确定伤残等级。同时,该工程已接近尾声,张某、苏某均系外省人员,A公司也即将撤离工地,为了快速解决纠纷,承办法官立即联系原告,建议其二人先到原鉴定机构咨询,如果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是否构成伤残。

经咨询,鉴定机构答复汪某、李某不构成残疾。承办法官立即联系张某,告知原告在受伤后,已经住院治疗并得到休养,确实产生了一定损失。经过沟通,张某同意对原告进行合理的赔偿。

在调解过程中,原告还提到张某还拖欠二人部分劳务款,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法官征求双方意见后,一并进行了调解。最终张某同意向原告汪某、李某支付赔偿款及剩余劳务款,该案件得到了妥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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