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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法律责任

来源:运城晚报发布者:时间:2023-06-15

非法集资在《刑法》中涉及的主要是,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在第四章“法律责任”中规定了非法集资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规定:对非法集资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处集资金额20%以上、1倍以下罚款。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还可以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产停业,由有关机关依法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不能同时履行所承担的清退集资资金和缴纳罚款义务时,先清退集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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